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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王曉雷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洪淑暖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451 號傷害等案件,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附民字第508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唐 中 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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