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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春枝
選任辯護人 林富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號中華民國105年 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593號、104年度偵字第5624號),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春枝犯如附表編號1至258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5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拾貳萬參仟壹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春枝自民國93年 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受苗栗縣泰安鄉公所(下稱泰安鄉公所)聘僱為約僱人員,依雙方所訂「苗栗縣泰安鄉公所約雇人員契約書」所載,本負責一般行政、鄉誌編纂、圖書館管理等相關業務,自98年起為一般行政業務,實際職掌內容依職掌表所載,則係負責一般資料登錄、彙整、發包中心各課室採購案件登錄上網招標至決標作業及臨時交辦事項等職務,並無協助村幹事辦理總務、小額採購業務及核銷之工作。
嗣因泰安鄉公所行政室承辦總務之村幹事涂瑞華業務繁忙,乃委請林春枝協助辦理總務、小額採購業務及核銷之工作,行政室主任賴容裕礙於實際需求,亦默許林春枝所為協助,涂瑞華並自99年 5月起將其職名章及私章交予林春枝,使林春枝以其名義協助辦理泰安鄉公所總務及小額採購等職務。
依據泰安鄉公所之規定,辦理小額採購,須填寫「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動支經費請示單」,並於購買物品後,將廠商檢具之發票或收據黏貼在「苗栗縣泰安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層轉鄉長柯武勇或其代理人批核,再送交泰安鄉公所出納人員辦理核銷撥款。
詎林春枝明知上開規定,且未實際購買如附表一虛列品項欄所示之物品,竟利用其得以涂瑞華名義,協助辦理總務及小額採購業務之機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取財物、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一「支出傳票製票日期」欄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泰安鄉公所辦公室內,以:⑴取得附表一廠商欄所示商家之空白收據後,虛偽填寫未實際購買物品之品項、金額以偽造收據《如附表一收據類型欄註明【偽造收據(廠商收據填具)】》;
⑵取得附表一廠商欄所示商家之空白收據後,以彩色印表機影印收據,虛偽填寫未實際購買物品之品項、金額以偽造收據《如附表一收據類型欄註明【偽造收據(彩色印表機列印收據)】》;
⑶取得駿豐行已開立完成之收據,並於其上自行虛偽加載商品品項及金額以變造收據《如附表一編號242、243收據類型欄註明【變造收據(以原廠商收據變造)】等2 張駿豐行收據》,而以上開三種方式偽造或變造收據,並將該等不實之收據黏貼於「泰安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盜用涂瑞華之職名章於該憑證用紙之「會簽單位〈已登(物品)消耗用品〉」及「經手人」欄位,並於付款方式欄位填寫本款項已由涂瑞華墊付,以虛偽記載該憑證用紙,再層轉核章,末送交予不知情之出納人員,向泰安鄉公所申請核銷經費,致泰安鄉公所誤認確有購買如附表一虛列品項欄所示之物品而陷於錯誤,由鄉公所出納人員依相關紙本資料完成撥款程序,而核發受款人為涂瑞華之支票,林春枝再向不知情之出納人員佯稱上開款項均係其所先行墊付,再盜用涂瑞華之私章背書後領取代墊款支票,並持向至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兌現、行使,因而分別詐領公款如附表一「詐領所得金額小計」欄各編號所示,共計詐得款項為新臺幣(下同)497萬3,167元,並足生損害於涂瑞華、駿豐行、勝明商店、裕欣茶行、心悅美食餐館、宏昇廣告出版社、老房子小吃、錦盛商店、泰泓商店等商家及泰安鄉公所憑證支出、管理及會計資料之正確性。
二、嗣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於稽核時發覺泰安鄉公所請 款之文件有異,進而約談林春枝進行調查,林春枝在其前開犯行未經偵查機關發覺前,於103 年10月27日前往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自首,而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資料,本案檢察官及被告林春枝、選任辯護人並未就卷內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認已同意卷內證據均得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本案調查之卷內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㈡至於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均無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其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春枝於廉政署調查時、偵查中、原審審理中及本院坦承不諱(見103 年度他字第1211號卷【下稱他字卷】㈡第1-1至1-2頁、第1-6至1-9頁,104 年度偵字第3593卷【下稱偵字3593卷】㈡第1至9頁、第384至390頁、第414至420頁,原審卷第39頁反面至第40頁、第60頁反面至第65頁反面,本院上訴卷第47頁反面至第48頁、第 118頁反面至第120 頁、第181至182頁反面,本院上更一卷第43頁反面至第45頁、第115頁反面至第116頁),核與證人即泰安鄉公所行政室主任賴容裕、民政課村幹事兼辦總務業務涂瑞華、村幹事前兼辦總務業務羅文松、村幹事即被告丈夫李煜志、前主計室主任高方良、課員前兼辦出納業務陽秀敏、課員兼辦出納業務石秀琴、駿豐行負責人林昌悅、勝明商店負責人林秀蓮、勝明商店開立收據之人曾玉琴、裕欣茶行負責人劉安華、心悅美食餐館負責人劉鳳玲、宏昇廣告出版社負責人陳子釗、老房子小吃負責人余清峰、錦盛商店負責人柯高錦英、泰泓商店負責人葉純輝、漢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謝文雄、富真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慶文於廉政署調查時及偵查中所為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3593卷㈠第11至14頁反面、第448至452頁反面、第454頁及反面、卷㈢第 1至5頁、卷㈣第217至221頁、第238至240頁、第254至257頁、他字卷㈡第1至3頁、第261至263頁、卷㈢第1至3頁、第85至87頁、第90至92頁、第100至101頁、第103至104頁、第110至112頁、第114至117頁、第125至128頁、第130至135頁、第 137至143 頁、第159至162頁、第176至178頁、第181至184頁、第199至202頁、卷㈣第1頁、第2頁、第8頁、第9頁、第11至13頁、第47頁、第48頁、第50頁、第51頁、第55頁、第56頁、第58至60頁、第68至70頁、第72頁、第73頁、第78頁、第79頁、第81至83頁、第214至216頁】,此外,復有林春枝自99年5月至103年10月詐領泰安鄉公所公款彙整表、泰安鄉公所支出傳票(含所附黏貼憑證用紙及收據)、泰安鄉公所103 年11月27日安鄉政字第1030014318號函及附件(即林春枝自99年7月至103年10月以涂瑞華名義領取之泰安鄉公所公庫支票存根影本)、Line翻拍畫面、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103年11月7日審苗縣二字第1030003191號函(含附表 1:苗栗縣泰安鄉公所103 年度列報辦公用品耗材等取具普通收據涉有不實情形表暨相關憑證、附表 2:苗栗縣泰安鄉公所103 年度列報茶葉及飲料取具之普通收據涉有不實情形表暨相關憑證)、漢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雷射影印機、列表機租用合約書及銷貨對帳單、富真科技有限公司雷射影印機借用合約書及銷貨日報表、林春枝自白書、偵查報告、扣押物品清單、泰安鄉公所行政室業務承辦人員執掌表、約僱人員契約書、具結書、離職證明書、零用金備查簿、99 年至103年泰安鄉公所林春枝以駿豐行、勝明商店、裕欣茶行、心悅美食餐館、宏昇廣告出版社、老房子小吃、錦盛商店、泰泓商店收據核銷經費列表暨相關支出傳票及粘貼憑證用紙、駿豐行大、小章2 份、勝明商店、心悅美食餐館、宏昇廣告出版社、老房子小吃大、小章各1 份、泰泓商店新、舊大、小章各1份、法務部廉政署104年6月25日廉中歲103廉查中80字第1041600771號函、同年11月18日廉中歲103廉查中80字第104160136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104年7月1日湖區農字第0833號函、同年月13日湖區農字第0911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字3593卷㈠第15至26、28至407、438至446頁、卷㈡第392至395頁,他字卷㈠第 4至9、16至320、322、323頁、卷㈡第5至253頁、卷㈢第4至84、93至98、105至108頁、卷㈣第3至7、14至46、52至54、61至67、74至77、85至213、219、220頁、卷㈥全卷,廉政署職務報告卷1 附件1、卷3 附件8、證據資料卷5附件19,原審卷第34至36、68至71頁】,經互核相合。
㈡被告係以偽造、變造收據後,數次不實登載於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動支經費請示單、苗栗縣泰安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經層轉核章,使泰安鄉公所出納人員製作支出傳票以取得款項,又本案犯罪時間長達4 年餘,所製作之偽造、變造收據及不實登載之次數甚多,被告於原審105年5月25日審理時且坦承:「(你偽造變造、變造起訴書附表所示的收據的時間是否都是你製作傳票要請款的時候才會偽造貼上去?)是」、「(所以偽造的收據上面所示的時間都是你隨便倒填回去的嗎?)是」(見原審卷第63頁),爰以本案支出傳票上之日期作為被告犯罪行為之時間;
另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就起訴書附表有關支出傳票之簽付日期、偽造收據日期、虛列品項等有誤部分,均予更正如該附表所示,均併此敘明。
㈢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及前審雖辯稱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有些是其至大賣場買來充當請款的,是為了賺取差價,確實有那些物品,只是並非向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廠商購買的而已,其所圖取之金額應該沒有那麼多云云。
惟查:被告於104年7月20日廉政官詢問時供稱:「(你於103年11月6日本署製作筆錄時,附件自99 年至103年清冊附表部分與本署後續清查後於今日提示清冊附表之黏貼憑證及相關金額有所出入,請確認何者為真實?)我確認貴署今日所提示附件係我自99年至103 年向商家索取空白收據或自行彩色列印空白收據加以偽造,或以商家填寫完成之收據加以變造的方式向泰安鄉公所詐取金額,上開期間共詐取497萬3,167元。
我上次至貴署製作筆錄時,並沒有將完整的詐取金額臚列出來,今天提示的附表資料,包含廠商名稱、收據類型、詐取金額等等才是正確的」等語(見偵字3593卷㈡第6頁反面),嗣於同年月21日檢察官訊問亦確認:「(附件自99年至103年清冊附表部分,是否都確認過沒有問題?)對」、「(提示編號31、32部分,經你檢視原始憑證,請說明你是以何方式詐取泰安鄉公所公款?)我是在商家於收據上填寫的金額前再自行填寫金額,編號31的部分【即附表一編號 242部分】,駿豐行原本填寫的收據金額是850元,我自行變造收據金額為4萬零850元,詐取4萬元;編號32的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43部分】,駿豐行原本填寫的收據是850元,我自行變造收據金額為1萬7,850元,詐取 1萬7,000元」、「(詐取泰安鄉公所公款共計497萬3,167元,是否正確?)是,都正確」等語(見偵字3593卷㈡第388頁反面),更於104年 7月21日法官訊問時供稱:「(對於檢察官認為你從99年5月間起,到103年10月間止,以虛偽不實核銷方式,向泰安鄉公所詐得新臺幣497萬3,167元,有何意見?)我都承認」、「(對於金額的部分有無其他意見?)廉政署、檢察官都有給我看過資料了,上面的資料的確都是我自己假造的」等語(見104年度押抗字第2號卷第2 頁),此外,並有經廉政官、檢察官提示供被告確認之林春枝自99年5月至103年10月詐領泰安鄉公所公款彙整表及99年5月至103年10月泰安鄉公所支出傳票(含所附黏貼憑證用紙及收據)等在卷可憑(見偵字3593卷㈡第 10至343頁),可見被告於偵查時已確認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係其自己做假虛列附表一品項欄所示之物品,且上開自白又核與卷內人證、書證相符,已如上述。
是被告嗣於本院及前審翻異辯稱,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主體為公務員。
又稱公務員者,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及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規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著重在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即學說上所謂身分公務員;
其所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除基於國家公權力作用,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外,亦兼及於其他以公法組織設立,為達成照顧、服務、滿足民生需求等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利益之公共任務,而以公法型態之利用關係,提供人民給付、服務、救濟、照顧、教養、保護或輔助等單純統治行為之公務機關;
又所稱「依法令」係指依法律與命令而言,此之命令又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法規命令與第159條之行政規則在內;
故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或依考試、或經選舉、聘用、派用、僱用,均所不論;
亦不論其係專職或兼職、長期性或臨時性、職位高低,只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
至所謂「法定」職務權限,自亦包含依法律與以行政命令所定之職務在內,依法律者,如組織條例、組織通則;
以行政命令者,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則、機關其他之內部行政規章等固無庸論,即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亦屬之。
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為其「法定職務權限」。
本件被告係自民國93年 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受泰安鄉公所聘僱為約僱人員,依雙方所訂「苗栗縣泰安鄉公所約僱人員契約書」所載,被告本負責一般行政、鄉誌編纂、圖書館管理等相關業務,自98年起為一般行政業務,實際職掌內容依職掌表所載,則係負責一般資料登錄、彙整、發包中心各課室採購案件登錄上網招標至決標作業及臨時交辦事項等職務,有泰安鄉公所行政室業務承辦人員職掌表、苗栗縣泰安鄉公所約僱人員契約書、苗栗縣泰安鄉公所離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偵字3593卷㈡第392至393頁、第395頁反面;
他字卷㈠第 17頁),依上開行政室業務承辦人員職掌表並無協助村幹事辦理總務、小額採購業務及核銷之工作。
公訴意旨雖指稱由行政室主任賴容裕授權被告協助村幹事涂瑞華辦理總務及小額採購職務,然辦理總務及小額採購職務屬經常性事務,顯非上開職掌表所載之「臨時交辦事項」,是公訴意旨所稱此項工作分配既與所簽訂之「苗栗縣泰安鄉公所約僱人員契約書」所載工作及職掌表之內容不符,且依行政室主任賴容裕於104年7月20日法務部廉政署中部調查組詢問時,證稱:「(林春枝是否有經過你或涂瑞華的授權辦理上開核銷業務?)因為行政室辦理的總務業務相當繁雜,但為了彰顯機關的行政效率,我雖然在公開場合沒有明示林春枝協助辦理核銷業務,但我是默許林春枝辦理上開核銷業務,而林春枝也有得到涂瑞華的授權,才可以於辦理核銷業務時,使用涂瑞華的職章。
…大約在99年 5月份,涂瑞華和林春枝就一起辦理核銷工作,基於主管的立場,當然希望業務進行順利,因此當時就已默許林春枝辦理核銷業務,因為涂瑞華業務較忙,也授權林春枝辦理核銷業務,並代理涂瑞華核章」(見偵字3593卷㈠第12頁),似指其並未指示被告辦理本件核銷業務,僅係事後知情而未加以制止;
另證人涂瑞華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是自99年間至103 年10月兼任泰安鄉公所總務,兼任總務期間負責泰安鄉公所文具、消耗物品採購及鄉長公關費、特別費的核銷,林春枝是協助我辦理泰安鄉公所經費核銷、小額採購請購、核銷的業務,後來我授權林春枝以我名義製作文書並蓋我職章來辦理經費申請核銷、小額採購請購核銷的業務,但我並無同意林春枝做違法的事等語(見偵字3593卷㈢第1頁反面、第2頁);
再者,行政室主任賴容裕並於108年5月8 日在本院審理時證稱:「在我的工作權責分配中,涂瑞華是總務,被告是負責勞健保、工友管理,因為涂瑞華太忙了,所以我作為主管,就口頭請被告幫忙,所以被告也就會幫忙涂瑞華,至於他們之間工作如何分配,就要問被告及涂瑞華」、「(被告是約聘人員,是公所編制外的人員,她有無所謂的職章?)有,被告在處理她原本的事務時,她蓋的章是她的職章;
她是協助總務的工作,所以她如果蓋涂瑞華的章,我也不會反映」、「(被告協助總務辦理小額採購及核銷等業務,乃至於零用金的週轉及保管等工作,此部分是屬於何人的工作?)這部分本來就是總務的工作」、「(假設要把這些工作轉交給其他的人員辦理時,有無一定的行政程序?)只是口頭交代而已…,一般我們的行政業務就是由行政主管分配,但是總務的業務是由首長決定的」、「(被告協助總務科的業務,是何人指派的?)因為被告與總務同一個辦公室,因為被告就在旁邊,所以就請被告協助總務,這是為了業務的順暢」、「(首長決定被告坐在總務科辦公室,是否表示她就是要協助總務科的業務?)沒有,首長沒有這樣說,應該是總務是一個區塊,包含小額採購的業務,被告的業務是負責辦理工友管理、勞健保、上網採購的部分」、「(提示104年度偵字第3593號卷㈡第392頁行政室業務人員職掌表,其中有關於被告業務職掌的部分,這是否是被告當時負責的工作內容?)是,這是我身為主管擬定的,有呈核給首長核定」、「(依照妳剛才所述,被告的業務事項,是由首長所核定,所以她本來首長所核定的業務,並未包括協助總務辦理業務事項?)對」、「(有關苗栗縣泰安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面的會簽單位,是由涂瑞華蓋章,經手人是村幹事涂瑞華,再往上呈行政室主任賴容裕,再呈秘書及鄉長,上面並無被告的簽辦或職章,為何如此?)因為我們的認知是這樣,被告是協助涂瑞華,所以我們的總務涂瑞華是請被告幫忙,所以被告認為用涂瑞華的職章就可以」、「(所以妳也認為這些憑證不需要使用被告自己的職章或由她具名簽辦?)對,我認為她只是在協助涂瑞華,因為是屬於涂瑞華的區塊」、「(妳剛才是否意指,有關於小額採購、核銷這些事項,並非被告的業務,她只是協助的角色而已?)是的,她是協助幫忙這個部分」(見本院上更一卷第86至89頁);
證人涂瑞華同日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本案被告處理有關小額採購、核銷工作,乃至於零用金的保管、做帳等事務,是否是原來你身為總務的工作內容?)是」、「(為何會是被告她在幫你處理這些工作?)…,我第一階段還有接村幹事,第二階段我有擔任民政課長,這些業務我實在做不來,所以才請被告幫忙做,請她協助辦理這些我應該要做的事,所有拜託她協助我的採購及核銷,都需要我的職章,零用金、支票部分需要我的私章」、「(你把屬於自己職務範圍內的工作,委請被告協助處理,你有無跟任何人報告過?或是有經由首長的同意?)我印象中是沒有,但是我的主管她應該是知道的」、「(你所承辦的總務,是否包含小額採購、核銷業務、零用金保管、做帳?)是」、「(被告她是基於何種立場也做以上總務的工作?)是我個人是拜託她協助幫忙」、「(有無經過首長或是你的主管指派被告去做這些總務的工作?)沒有」、「(你當初是否有經過行政室主任賴容裕去指派被告去協助辦理總務的業務?)沒有,她沒有指派,但是她知道被告有在幫忙」、「(所以你的意思意指,證人賴容裕是知道被告在幫忙你處理總務的工作,她也無任何反對的表示?)是」等語(見本院上更一卷第90至91頁);
足認被告所辦理總務、小額採購業務及核銷等工作既非其於上開行政室業務承辦人員職掌表所應負責之業務,亦非行政室主任賴容裕指派被告應辦理之工作,純屬協助幫忙村幹事涂瑞華,行政室主任賴容裕事後雖知涂瑞華將己身辦理之總務、小額採購及核銷事務交由被告辦理,且由被告持涂瑞華之職章與私章辦理經費申請核銷,礙於涂瑞華兼辦總務太忙而予「默許」,縱屬知情而未加以制止,並非「授權」。
涂瑞華雖基於信任而將所承辦之總務、小額採購業務委交被告處理,並將職章與私章請託被告幫忙核銷,然被告因而逕持涂瑞華職章製作核銷文書,以涂瑞華名義簽請核銷,顯逾越一般協助工作之範圍,涂瑞華實無此授權之權限。
自不應因證人涂瑞華曾稱有此「授權」;
被告亦曾稱「涂瑞華有『授權』我使用他的職名章及私章」,即將習慣上之「協助」,硬解釋為法律上之「授權」。
是被告並無公訴意旨所稱經行政室主任賴容裕「授權」協助村幹事涂瑞華辦理總務及小額採購職務之情,應可認定,被告既非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自無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及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之公務員犯罪之適用。
㈤被告既非公務員,其製作虛偽之請示單;
將不實之收據黏貼於「泰安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盜用涂瑞華之職名章於該憑證用紙之「會簽單位(登記消耗用品)」及「經手人」欄位,並於付款方式欄位填寫本款項由涂瑞華先行墊付,以虛偽記載該憑證用紙,再層轉核章,末送交予不知情之出納人員,向泰安鄉公所申請核銷經費,無非以行使偽造、變造之收據等私文書為手段,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目的,並不成立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持以行使,自無成立該條行使罪之可能,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係利用泰安鄉公所總務涂瑞華委託協助之機會,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而詐取財物,其事證明確,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犯罪事實欄一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239所示之各罪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修正公布,而於同年6月2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將法定刑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其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如附表一編號240至258所示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林春枝於犯罪事實欄一(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25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除附表一編號242為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編號243為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外,其餘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1至239部分適用修正前,其餘適用現行法)。
公訴意旨認被告有涉犯刑法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部分為本院所不採,其中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部分因本院認僅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至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部分因認與上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及詐取財物罪間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偽造或變造如附表一所示收據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其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另被告盜用私章而偽造支票背書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各為其行使票據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9、44、47、52、53、54、55、59、60、62、70、73、82、84、85、87、88、90、95、99、103、108、113、116、120、122、123、125、126、137、148、150、155、161、168、177、181、186、190、198、202、216、223、226、233、238、251、255、257所示,於同一日數次偽造或變造收據,黏貼於泰安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地而為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以詐取財物,各係以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各應僅論以一罪。
㈣就被告整體犯罪計畫觀察,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58各次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之目的,乃在利用機會詐取財物,前後行為在客觀上具有局部之重合,且其重合之時點,依社會一般通念,均係在行為著手之階段,自可認被告所為係基於同一犯罪之故意,而實行同一個犯罪行為,故被告所犯上開各罪行為各同一,各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處斷。
雖起訴書犯罪法條欄部分,未提到盜用涂瑞華職名章及盜用私章行使偽造私文書,惟起訴書已敘及蓋用涂瑞華職名章及持涂瑞華私章領取代墊款支票,可見此部分已在起訴範圍,而盜用私章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則與上開各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分屬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共計258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取得駿豐行已開立完成之收據1 張,並於其上自行加寫品項、數量、單價以變造收據,惟因未更改前揭收據總價,故未詐領金額《如起訴書附表編號 294收據類型欄註明【變造收據(以原廠商收據變造但未詐取款項)】》,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
惟查:被告取得駿豐行於103年5月22日已開立完成,其上載有「文具、1批、6,000(元)」之品項、數量、單價之收據1張後,於其上自行加載「(便利貼)、8盒、750(元)」之品項、數量、單價,並於103年 6月10日以上開收據連同偽造之103年5月13日駿豐行收據、103年4月30日宏昇廣告出版社收據共3張(見附表一編號238號),黏貼於苗栗縣泰安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登載於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動支經費請示單,向泰安鄉公所請款等情,有證人即駿豐行負責人林昌悅於偵訊中證述明確(見他卷二第261至263頁),並有泰安鄉公所支出傳票、憑證用紙等件在卷可憑(見偵卷二第319頁反面至第320頁反面)。
被告雖在駿豐行於103年5月22日已開立完成,其上載有「文具、1批、6,000(元)」之品項、數量、單價之收據上,自行加載「便利貼、8盒、750(元)」之文字,然該張收據確實係由駿豐行所開立,且駿豐行與泰安鄉公所間確有6,000元文具1批之交易,而該收據僅記載「文具1 批」,並記載無文具之細目,是被告於品項之「文具、1批、6,000(元)」下方,記載「(便利貼)、8盒、750(元)」,非無可能係以括號註記之方式記載文具之細目,況被告於此收據上,除增列上開文字,並無就金額部分加以變造,尚無詐得何款項或致足生駿豐行或泰安鄉公所損害之虞,是就此部分起訴之犯罪事實,客觀上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訴之此部分犯行,原應就上開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開犯罪事實中附表一編號 238號之犯行,應屬一行為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㈦按刑法第62條所定自首減輕其刑,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前,向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而言。
本件係因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於稽核時,發覺異常,並訪談被告及涂瑞華進行調查,嗣被告得知其不法犯行即將曝光,遂於103 年10月27日,由該公所行政室主任賴容裕、苗栗縣政府政風處科長陪同,至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自首犯罪,有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103年11月7日審苗縣二字第1030003191號函文(該函文主旨係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被告犯罪)及被告於103 年10月27日詢問筆錄在卷可憑(見他字卷一第4至9頁、卷二第1-1、1-2頁)。
又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並非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另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雖為法務部,惟職司犯罪偵查機關之檢察署檢察官,對之並無指揮、監督或命令之權,是以政風機構並非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其所屬之政風人員,亦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甚明(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85 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雖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詢問時始承認其犯罪事實,並由政風機構人員陪同前往廉政署,惟上開二機關均非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而被告既於103 年10月27日其上開犯罪為有犯罪偵查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發覺前,即由政風人員陪同,向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自承犯罪而願受裁判,此有法務部廉政署104 年11月18日廉中歲103廉查中80字第 104160136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在卷可稽(見104年度偵字第5624卷第4至24頁),是被告就本件犯行均應屬自首,洵堪認定,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至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雖於103年11月7日發函告發被告犯行,惟該函文係於同年月11日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收文後分案調查,有該函文上之檢察官職章為證,惟被告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知悉其犯罪前,即於103年10月27日至另一偵查機關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坦承上開犯罪行為,應無影響其自首之認定,併此敘明。
㈧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經查,本案被告並無係因特殊原因或環境,迫於無奈始為本件犯行,依一般國民社會感情,尚難認被告所為有何情堪憫恕之處,況且被告經本院予以上開減刑後,已無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之情,是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不足採。
㈨犯罪所得沒收之說明: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38條,並增訂第38條之1,並依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自105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將沒收視為獨立之法律效果,非屬刑罰,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是應逕予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先予敘明。
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且依同條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查被告本件所犯各罪所詐得之金額共計497萬3,167元,被告於行為後之103年11月14日、103年11月21日分別向泰安鄉公所繳回不法所得150萬元、100萬元,共計250萬元,有泰安鄉公所103年12月10日安鄉政字第1030014859號函及收據 2張可證(見偵字3593卷二第381、382頁)。
又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之105年9月21日向泰安鄉公所繳回不法所得35萬元,有泰安鄉公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 張可證(見本院前審卷第72頁)。
是被告前業已繳回本件之被害人即泰安鄉公所之犯罪所得共計285 萬元,此部分金額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 212萬3,167元,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本院認定:原審法院因認被告之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處刑,固非無見,然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必先有此職務之存在,始有假借職務上機會之可言,若本無此職務,又未經授權,即無該條款之適用(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358 號判決意旨),原審乃將個人私下之委託協助,認屬公務上之職務授權,而將無法定職務之僱員,逕依貪污治罪條例予以論罪,尚有未合;
又被告於本院前審審理中已另繳回35萬元,此為原審所未及審酌,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原審未及適用新法而為說明,且被告盜用印章(職名章)及盜用私章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洽,自有違誤。
本件辯護人辯稱被告非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據而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自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春枝因一時貪念而以上開偽造、變造等方式,詐領泰安鄉公所之財物,且詐領期間長達4年餘,詐領金額高達497萬3,167 元,非屬偶發之犯罪,行徑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於偵查及原審均坦承全部犯行,因家境不佳、為負擔子女在外求學費用及背負卡債始犯下本案,並已向被害人即泰安鄉公所繳回犯罪所得共計 285萬元,但未全數繳回及前無刑事前科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兼衡其於法院審理中自陳之生活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見原審卷第62頁反面至第63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258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併就被告尚未繳回且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212萬3,167元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被告本案迄未與被害人和解而取得諒解,且所犯情節非輕,自不宜為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刑法(含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永浩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岳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②103年度他字第1211號卷㈡
③103年度他字第1211號卷㈢
④103年度他字第1211號卷㈣
偽造、變造文書(影本)同見偵字3593卷二第10至343頁內┌──┬───────────────┬─────────────────────────────┬───────────┐
│編號│偽造、變造文書(影本)參考卷頁│ 主 文 │詐領所得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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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②卷第1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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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②卷第1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②卷第1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48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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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④卷第1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3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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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②卷第1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6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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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④卷第1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7350元 │
│ │②卷第20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④卷第1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64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②卷第2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48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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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④卷第1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500元 │
│ │②卷第22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 │④卷第20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 │④卷第2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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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④卷第2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75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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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②卷第2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450元 │
│ │④卷第23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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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②卷第2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76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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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②卷第2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82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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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④卷第2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450元 │
│ │②卷第26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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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②卷第2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2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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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④卷第2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710元 │
│ │②卷第28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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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④卷第5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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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④卷第2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5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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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②卷第2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4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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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④卷第2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5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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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④卷第2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 │④卷第11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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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④卷第2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500元 │
│ │④卷第112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6 │②卷第30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250元 │
│ │④卷第113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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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④卷第11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18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8 │②卷第3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000元 │
│ │④卷第116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9 │④卷第11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480元 │
│ │④卷第4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②卷第32頁 │ │ │
├──┼───────────────┼─────────────────────────────┼───────────┤
│30 │④卷第11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294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1 │④卷第11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600元 │
│ │④卷第120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121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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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④卷第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700元 │
│ │④卷第122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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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④卷第12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4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4 │④卷第12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500元 │
│ │④卷第125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126頁 │ │ │
├──┼───────────────┼─────────────────────────────┼───────────┤
│35 │④卷第12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6 │④卷第30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900元 │
│ │④卷第128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7 │④卷第12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36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8 │②卷第3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79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9 │②卷第3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330元 │
│ │④卷第31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0 │②卷第3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1785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1 │④卷第13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2 │②卷第3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496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3 │②卷第3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200元 │
│ │③卷第6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4 │④卷第13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8445元 │
│ │③卷第7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③卷第8頁 │ │ │
│ │④卷第139頁 │ │ │
│ │④卷第124頁 │ │ │
│ │②卷第38頁 │ │ │
│ │④卷第32頁 │ │ │
├──┼───────────────┼─────────────────────────────┼───────────┤
│45 │③卷第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8250元 │
│ │③卷第10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6 │④卷第140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8000元 │
│ │④卷第141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142頁 │ │ │
│ │③卷第11頁 │ │ │
├──┼───────────────┼─────────────────────────────┼───────────┤
│47 │③卷第1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8500元 │
│ │④卷第143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8 │④卷第14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6780元 │
│ │④卷第145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③卷第13頁 │ │ │
│ │③卷第14頁 │ │ │
│ │③卷第15頁 │ │ │
├──┼───────────────┼─────────────────────────────┼───────────┤
│49 │③卷第1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4000元 │
│ │④卷第146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147頁 │ │ │
├──┼───────────────┼─────────────────────────────┼───────────┤
│50 │③卷第1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900元 │
│ │④卷第33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1 │④卷第14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8850元 │
│ │④卷第149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150頁 │ │ │
│ │③卷第18頁 │ │ │
│ │③卷第19頁 │ │ │
├──┼───────────────┼─────────────────────────────┼───────────┤
│52 │④卷第15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6500元 │
│ │④卷第152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153頁 │ │ │
│ │④卷第154頁 │ │ │
├──┼───────────────┼─────────────────────────────┼───────────┤
│53 │④卷第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9820元 │
│ │④卷第155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③卷第20頁 │ │ │
│ │③卷第21頁 │ │ │
├──┼───────────────┼─────────────────────────────┼───────────┤
│54 │③卷第2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7947元 │
│ │②卷第39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5 │④卷第15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947元 │
│ │②卷第40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6 │②卷第4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2894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7 │④卷第15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000元 │
│ │④卷第158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8 │③卷第2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3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9 │②卷第4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947元 │
│ │③卷第24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0 │④卷第7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000元 │
│ │④卷第76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159頁 │ │ │
├──┼───────────────┼─────────────────────────────┼───────────┤
│61 │③卷第2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9000元 │
│ │④卷第77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160頁 │ │ │
│ │③卷第26頁 │ │ │
├──┼───────────────┼─────────────────────────────┼───────────┤
│62 │③卷第2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6500元 │
│ │③卷第28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161頁 │ │ │
├──┼───────────────┼─────────────────────────────┼───────────┤
│63 │③卷第2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4 │④卷第16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5 │③卷第30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3500元 │
│ │④卷第163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③卷第31頁 │ │ │
├──┼───────────────┼─────────────────────────────┼───────────┤
│66 │④卷第16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4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7 │④卷第16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8 │④卷第16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9 │③卷第3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6000元 │
│ │③卷第33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③卷第34頁 │ │ │
├──┼───────────────┼─────────────────────────────┼───────────┤
│70 │③卷第3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6480元 │
│ │④卷第34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②卷第45頁 │ │ │
├──┼───────────────┼─────────────────────────────┼───────────┤
│71 │③卷第3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3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2 │④卷第16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3 │②卷第4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2289元 │
│ │②卷第47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4 │③卷第3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9000元 │
│ │③卷第38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5 │②卷第4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7131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6 │②卷第4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660元 │
│ │②卷第50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7 │③卷第3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2631元 │
│ │②卷第51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8 │②卷第5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700元 │
│ │③卷第40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9 │②卷第5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7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0 │④卷第16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3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1 │④卷第16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3131元 │
│ │②卷第54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2 │②卷第5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9293元 │
│ │④卷第170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171頁 │ │ │
│ │②卷第56頁 │ │ │
│ │②卷第57頁 │ │ │
├──┼───────────────┼─────────────────────────────┼───────────┤
│83 │②卷第5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7063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4 │②卷第5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6023元 │
│ │②卷第60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②卷第61頁 │ │ │
├──┼───────────────┼─────────────────────────────┼───────────┤
│85 │③卷第4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950元 │
│ │④卷第172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173頁 │ │ │
├──┼───────────────┼─────────────────────────────┼───────────┤
│86 │②卷第6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7131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7 │②卷第6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3131元 │
│ │④卷第174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8 │④卷第17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7000元 │
│ │④卷第176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9 │②卷第6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7131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0 │②卷第6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6550元 │
│ │②卷第66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177頁 │ │ │
│ │③卷第42頁 │ │ │
│ │②卷第67頁 │ │ │
│ │②卷第68頁 │ │ │
├──┼───────────────┼─────────────────────────────┼───────────┤
│91 │②卷第6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9194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2 │②卷第70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9195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3 │②卷第7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9896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4 │②卷第7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800元 │
│ │③卷第43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5 │②卷第7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5355元 │
│ │④卷第35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②卷第74頁 │ │ │
│ │②卷第75頁 │ │ │
│ │②卷第76頁 │ │ │
│ │③卷第44頁 │ │ │
│ │③卷第45頁 │ │ │
├──┼───────────────┼─────────────────────────────┼───────────┤
│96 │②卷第7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108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7 │②卷第7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4126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8 │②卷第7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2311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9 │③卷第4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6216元 │
│ │②卷第80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③卷第47頁 │ │ │
├──┼───────────────┼─────────────────────────────┼───────────┤
│100 │②卷第8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2311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1 │②卷第8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454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2 │②卷第8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4079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3 │②卷第8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3472元 │
│ │③卷第48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36頁 │ │ │
├──┼───────────────┼─────────────────────────────┼───────────┤
│104 │②卷第8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2279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5 │②卷第8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0594元 │
│ │②卷第87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6 │②卷第8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191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7 │②卷第8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9543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8 │③卷第4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8279元 │
│ │②卷第90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9 │②卷第9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584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0 │④卷第17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1 │②卷第9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5412元 │
│ │②卷第93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②卷第94頁 │ │ │
├──┼───────────────┼─────────────────────────────┼───────────┤
│112 │②卷第9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461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3 │②卷第9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3460元 │
│ │②卷第97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4 │②卷第9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7063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5 │②卷第9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3985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6 │②卷第100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7287元 │
│ │②卷第101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179頁 │ │ │
├──┼───────────────┼─────────────────────────────┼───────────┤
│117 │②卷第10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7807元 │
│ │②卷第103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8 │②卷第10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395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9 │②卷第10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249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0 │②卷第10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2264元 │
│ │③卷第50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1 │②卷第10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216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2 │②卷第10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23413元 │
│ │②卷第109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②卷第110頁 │ │ │
│ │②卷第111頁 │ │ │
│ │②卷第112頁 │ │ │
│ │②卷第113頁 │ │ │
├──┼───────────────┼─────────────────────────────┼───────────┤
│123 │②卷第11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6262元 │
│ │④卷第180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181頁 │ │ │
├──┼───────────────┼─────────────────────────────┼───────────┤
│124 │②卷第11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9341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5 │②卷第11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2441元 │
│ │③卷第51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6 │③卷第5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54264元 │
│ │②卷第117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182頁 │ │ │
│ │④卷第183頁 │ │ │
│ │④卷第184頁 │ │ │
│ │③卷第53頁 │ │ │
├──┼───────────────┼─────────────────────────────┼───────────┤
│127 │②卷第11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608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8 │②卷第11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9342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9 │②卷第120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5623元 │
│ │②卷第121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③卷第54頁 │ │ │
├──┼───────────────┼─────────────────────────────┼───────────┤
│130 │②卷第12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3935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31 │④卷第18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32 │②卷第12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7935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33 │②卷第12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045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34 │②卷第12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4397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35 │②卷第12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4296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36 │③卷第5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37 │②卷第12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6264元 │
│ │④卷第186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187頁 │ │ │
├──┼───────────────┼─────────────────────────────┼───────────┤
│138 │②卷第12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1935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39 │②卷第12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8111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0 │②卷第130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8073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1 │③卷第5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72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2 │②卷第13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5241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3 │④卷第18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4 │②卷第13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9116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5 │②卷第13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9896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6 │②卷第13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1189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7 │②卷第13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0857元 │
│ │②卷第136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8 │②卷第13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2264元 │
│ │③卷第106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9 │②卷第13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856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0 │②卷第13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7453元 │
│ │②卷第140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1 │②卷第14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5397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2 │②卷第14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1189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3 │③卷第5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4 │②卷第14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2361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5 │②卷第14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4976元 │
│ │④卷第189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190頁 │ │ │
│ │③卷第58頁 │ │ │
├──┼───────────────┼─────────────────────────────┼───────────┤
│156 │②卷第14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9988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7 │②卷第14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0407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8 │②卷第14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7312元 │
│ │②卷第148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9 │②卷第14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2398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0 │④卷第19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1 │②卷第150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7151元 │
│ │③卷第107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2 │②卷第15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2096元 │
│ │②卷第152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3 │②卷第15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5397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4 │④卷第3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550元 │
│ │③卷第108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5 │②卷第15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7354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6 │②卷第15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104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7 │②卷第15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2724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8 │②卷第15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5342元 │
│ │③卷第59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9 │②卷第15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6264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0 │④卷第3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715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1 │②卷第15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1468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2 │②卷第160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4088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3 │②卷第16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3618元 │
│ │②卷第162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4 │②卷第16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8262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5 │②卷第16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0543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6 │②卷第16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6264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7 │②卷第16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1276元 │
│ │④卷第192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8 │②卷第16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7495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9 │②卷第16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2106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80 │②卷第16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1048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81 │②卷第170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2541元 │
│ │③卷第60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82 │②卷第17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6731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83 │②卷第17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6279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84 │②卷第17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5161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85 │③卷第6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550元 │
│ │④卷第39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86 │③卷第6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5969元 │
│ │②卷第175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②卷第176頁 │ │ │
├──┼───────────────┼─────────────────────────────┼───────────┤
│187 │②卷第17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9706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88 │②卷第17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6264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89 │②卷第17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7013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90 │③卷第6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1540元 │
│ │④卷第40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②卷第179頁 │ │ │
├──┼───────────────┼─────────────────────────────┼───────────┤
│191 │②卷第180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4281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92 │④卷第19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93 │②卷第18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9344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94 │②卷第18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550元 │
│ │③卷第64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95 │②卷第18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6606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96 │②卷第18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1151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97 │②卷第18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1181元 │
│ │②卷第186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98 │②卷第18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8423元 │
│ │④卷第41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194頁 │ │ │
├──┼───────────────┼─────────────────────────────┼───────────┤
│199 │②卷第18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452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00 │②卷第18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2050元 │
│ │②卷第190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01 │②卷第19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4281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02 │③卷第6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4101元 │
│ │②卷第192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03 │②卷第19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2050元 │
│ │②卷第194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04 │②卷第19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3789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05 │③卷第6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06 │②卷第19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61099元 │
│ │②卷第197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07 │②卷第19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3289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08 │②卷第19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65953元 │
│ │②卷第200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09 │②卷第20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6945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10 │③卷第6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11 │②卷第20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8606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12 │②卷第20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0048元 │
│ │②卷第204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13 │④卷第19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14 │②卷第20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7369元 │
│ │②卷第206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15 │②卷第20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2724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16 │②卷第20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83054元 │
│ │③卷第68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②卷第209頁 │ │ │
│ │②卷第210頁 │ │ │
├──┼───────────────┼─────────────────────────────┼───────────┤
│217 │②卷第21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9189元 │
│ │②卷第213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18 │②卷第21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56688元 │
│ │②卷第215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19 │②卷第21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0264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20 │②卷第21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9603元 │
│ │②卷第219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21 │②卷第220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2596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22 │④卷第19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6130元 │
│ │②卷第221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②卷第222頁 │ │ │
├──┼───────────────┼─────────────────────────────┼───────────┤
│223 │②卷第22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54052元 │
│ │②卷第224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③卷第69頁 │ │ │
├──┼───────────────┼─────────────────────────────┼───────────┤
│224 │②卷第22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59372元 │
│ │②卷第226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25 │④卷第19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000元 │
│ │④卷第198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26 │②卷第22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9030元 │
│ │②卷第228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③卷第70頁 │ │ │
├──┼───────────────┼─────────────────────────────┼───────────┤
│227 │②卷第22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53247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28 │②卷第230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1152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29 │②卷第23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7622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30 │④卷第19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5000元 │
│ │④卷第200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③卷第71頁 │ │ │
├──┼───────────────┼─────────────────────────────┼───────────┤
│231 │②卷第23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3214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32 │②卷第23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664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33 │②卷第23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6539元 │
│ │④卷第42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③卷第72頁 │ │ │
├──┼───────────────┼─────────────────────────────┼───────────┤
│234 │②卷第23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9372元 │
│ │②卷第236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35 │④卷第4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2900元 │
│ │④卷第201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36 │②卷第23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9132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37 │②卷第23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4282元 │
│ │②卷第239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38 │②卷第24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7691元 │
│ │④卷第44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③卷第73頁 │ │ │
├──┼───────────────┼─────────────────────────────┼───────────┤
│239 │②卷第24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4114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0 │④卷第20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2000元 │
│ │④卷第203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1 │②卷第24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3322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2 │②卷第245頁(變造) │林春枝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0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3 │③卷第74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34000元 │
│ │②卷第246頁(變造)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卷第204頁 │ │ │
│ │④卷第205頁 │ │ │
├──┼───────────────┼─────────────────────────────┼───────────┤
│244 │②卷第24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94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5 │③卷第7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6 │④卷第206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7 │②卷第24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2924元 │
│ │③卷第76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8 │④卷第20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9 │②卷第249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4935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50 │④卷第20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51 │③卷第7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8000元 │
│ │④卷第209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52 │③卷第78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53 │②卷第250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8782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54 │②卷第251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4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55 │④卷第45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7420元 │
│ │③卷第79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③卷第80頁 │ │ │
│ │④卷第210頁 │ │ │
│ │④卷第211頁 │ │ │
├──┼───────────────┼─────────────────────────────┼───────────┤
│256 │③卷第87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57 │④卷第212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7264元 │
│ │③卷第82頁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②卷第252頁 │ │ │
├──┼───────────────┼─────────────────────────────┼───────────┤
│258 │③卷第83頁 │林春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000元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表一:即附件所示林春枝自99年5月至103年10月詐領泰安鄉公所公款匯整表(支出傳票、黏貼憑證及偽造、變造文書
【均影本】見偵字3593卷二第10至3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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