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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慶鴻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揚
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鴻、陳柏揚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慶鴻、陳柏揚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林宜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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