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上訴,1234,2018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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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豐權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吳佩書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旻政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楊怡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曉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豐權、吳旻政、李曉文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豐權等3人(下稱被告3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涉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7年7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10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茲因羈押期間又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3人後,認被告3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7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簡 璽 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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