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上訴,1347,2018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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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駿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虹錡




選任辯護人 江政峰律師
蔡其展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廣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禮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羽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駿紳、潘虹錡、羅廣鉉、何禮威、蕭羽軒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駿紳、潘虹錡、羅廣鉉、何禮威、蕭羽軒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等罪嫌,前經本院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107年8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7年11月2日延長羈押2月,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月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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