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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柄貴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詠傑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柄貴、莊詠傑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柒日起
,各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柄貴、莊詠傑等2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7日執行羈押,至107年11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已屆滿。
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8年1月6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月7日起,第2次各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璽 容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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