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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春貴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春貴對本院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5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撤銷第一審對上訴人即被告傅春貴(下稱被告)之科刑判決,有關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5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仍論處其幫助詐欺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述說明,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被告猶就此部分判決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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