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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7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義澤
選任辯護人 陳佳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義澤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義澤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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