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大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羅大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