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上訴,76,2019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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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慎廣



選任辯護人 施瑞章律師
謝文哲律師
具 保 人 劉秋幸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證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秋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劉秋幸因上訴人即被告李慎廣涉犯偽證等案件,於民國105年5月4日,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0萬元,繳納現金具保,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代收罰金、保證金臨時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等在卷可稽(見105年度偵字第4013號卷第75頁反面至77頁)。

然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被告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期間,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被告均未到庭,再經本院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否則裁定沒入保證金,被告亦未遵期到庭,有被告之送達證書、本院108年8月20日審判期日之刑事報到單、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本院108年9月10日之刑事報到單等資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270頁至第272頁、本院卷㈡第5頁、第29頁、第44頁);

又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被告已先後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中檢宏執正緝字490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院彥刑道緝字6號發佈通緝,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218頁、本院卷㈡第25頁),堪認被告業已逃匿。

另被告之辯護人曾於本院107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被告另案涉犯誣告案件之107年9月11日準備程序與108年5月9日審理中表示「(問:被告是否仍在通緝中,無法聯繫?)答:是的,我有聯絡李慎廣的太太,請其太太轉達法官希望被告可以到庭的意思,但李慎廣還是沒有到庭」、「(問:你剛才提到有跟李慎廣聯絡上,李慎廣現在人在哪裡?)答:在大陸,但不知道李慎廣在大陸的地址」等語(見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卷㈡第7頁、247頁),足認被告仍在逃匿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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