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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陳可威
江明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洸杰
首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怡辰律師
被 告 林伯同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上易字第7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廖 健 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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