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交附民,291,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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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91號

原 告 梁淑閔
被 告 陳瑞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1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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