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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國雄
選任辯護人 黃浩章律師
陳衍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刑法第227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裁定羈押,至同年11月13日止,羈押期間3 月屆滿。
因被告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已裁定自107 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將於108 年1 月13日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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