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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受刑人李俊良因殺人未遂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受刑人李俊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搶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2月21日 │104年6月26日晚上9 │104年7月12日 │
│ │ │時至同年7月11日上 │ │
│ │ │午11時間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2161號 │字第9024號 │字第9024號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64│105年度審訴字第726│105年度審訴字第726│
│事│ │7號 │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29日 │105年6月29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64│105年度審訴字第726│105年度審訴字第726│
│判│ │7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25日 │105年8月1日 │105年8月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
│ │字第12032號 │字第12568號 │字第12569號 │
│ ├─────────┴─────────┴─────────┤
│ │編號1至3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4月19日 │105年4月22日 │104年7月31日 │
│ │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558號 │偵字第1558號 │緝字第675號 │
│ │ │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94│105年度審訴字第794│105年度審訴字第867│
│事│ │號 │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7月25日 │105年7月25日 │105年8月11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94│105年度審訴字第794│105年度審訴字第867│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105年9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
│ │字第12876號 │字第12876號 │字第14373號 │
│ ├─────────┴─────────┴─────────┤
│ │編號1至3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搶奪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7月31日 │105年4月8日 │105年2月29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675號 │字第5845號 │緝字第635、636 、 │
│ │ │ │637、638、639 號、│
│ │ │ │105年度偵字第9926 │
│ │ │ │、10787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67│105年度易字第610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62│
│事│ │號 │ │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8月11日 │105年9月9日 │105年6月29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67│105年度易字第610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62│
│判│ │號 │ │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10日 │105年10月12日 │105年9月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14373號 │助字第2014號(彰化│字第6337號 │
│ │ │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
│ │ │6173號) │ │
│ ├─────────┴─────────┴─────────┤
│ │編號1至3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6月10日 │105年1月14日 │105年1月31日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635、636 、 │緝字第635、636 、 │緝字第635、636 、 │
│ │637、638、639 號、│637、638、639 號、│637、638、639 號、│
│ │105年度偵字第9926 │105年度偵字第9926 │105年度偵字第9926 │
│ │、10787號 │、10787號 │、10787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62│105年度審易字第162│105年度審易字第162│
│事│ │3號 │3號 │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6月29日 │105年6月29日 │105年6月29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62│105年度審易字第162│105年度審易字第162│
│判│ │3號 │3號 │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9日 │105年9月9日 │105年9月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6337號 │字第6337號 │字第6337號 │
│ ├─────────┴─────────┴─────────┤
│ │編號1至3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2次) │(2次) │
├────────┼─────────┼─────────┼─────────┤
│犯 罪 日 期│105年2月6日 │①104年11月3日 │①105年1月22日 │
│ │ │②104年12月31日 │②105年2月6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635、636 、 │緝字第635、636 、 │緝字第635、636 、 │
│ │637、638、639 號、│637、638、639 號、│637、638、639 號、│
│ │105年度偵字第9926 │105年度偵字第9926 │105年度偵字第9926 │
│ │、10787號 │、10787號 │、10787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62│105年度審易字第162│105年度審易字第162│
│事│ │3號 │3號 │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6月29日 │105年6月29日 │105年6月29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62│105年度審易字第162│105年度審易字第162│
│判│ │3號 │3號 │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9日 │105年9月9日 │105年9月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6337號 │字第6337號 │字第6337號 │
│ ├─────────┴─────────┴─────────┤
│ │編號1至3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
│ │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搶奪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7月3日 │105年4月15日 │105年4月19日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1552號 │字第19225號 │字第20833號 │
│ │ │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9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6│105年度審易字第 │
│事│ │ │7號 │296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8月17日 │105年10月31日 │105年12月6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9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6│105年度審易字第296│
│判│ │ │7號 │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19日 │105年11月28日 │106年1月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16799號 │字第18624號 │字第1697號 │
│ ├─────────┴─────────┴─────────┤
│ │編號1至3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
│ │ │
└────────┴─────────────────────────────┘
┌────────┬─────────┬─────────┬─────────┐
│編 號│ 19 │ 20 │ 21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4次)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2月17日 │105年4月5日 │①104年10月9日 │
│ │ │ │②104年12月14日 │
│ │ │ │③105年3月18日 │
│ │ │ │④105年4月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4160號 │字第14581、15358、│字第14581、15358、│
│ │ │15359、15884、1598│15359、15884、1598│
│ │ │4、16582號、105年 │4、16582號、105年 │
│ │ │度偵緝字第640、641│度偵緝字第640、641│
│ │ │、642號 │、642號 │
├─┬──────┼─────────┼─────────┼─────────┤
│ │法 院│ 臺南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88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4│105年度審易字第304│
│事│ │ │1號 │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11月10日 │106年1月5日 │106年1月5日 │
├─┼──────┼─────────┼─────────┼─────────┤
│ │法 院│ 臺南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88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4│105年度審易字第304│
│判│ │ │1號 │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2日 │106年2月20日 │106年2月2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1068號 │字第4078號 │字第4078號 │
│ ├─────────┴─────────┴─────────┤
│ │編號1至3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
└────────┴─────────────────────────────┘
┌────────┬─────────┬─────────┬─────────┐
│編 號│ 22 │ 23 │ 24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2次) │(2次) │(2次) │
├────────┼─────────┼─────────┼─────────┤
│犯 罪 日 期│①105年4月5日 │①104年7月2日 │①104年10月18日 │
│ │②105 年4月12日 │②104 年12月4日 │②104年10月24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4581、15358、│字第14581、15358、│字第14581、15358、│
│ │15359、15884、1598│15359、15884、1598│15359、15884、1598│
│ │4、16582號、105年 │4、16582號、105年 │4、16582號、105年 │
│ │度偵緝字第640、641│度偵緝字第640、641│度偵緝字第640、641│
│ │、642號 │、642號 │、642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4│105年度審易字第304│105年度審易字第304│
│事│ │1號 │1號 │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1月5日 │106年1月5日 │106年1月5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4│105年度審易字第304│105年度審易字第304│
│判│ │1號 │1號 │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20日 │106年2月20日 │106年2月2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4078號 │字第4078號 │字第4078號 │
│ ├─────────┴─────────┴─────────┤
│ │編號1至3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
└────────┴─────────────────────────────┘
┌────────┬─────────┬─────────┬─────────┐
│編 號│ 25 │ 26 │ 27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2次) │
├────────┼─────────┼─────────┼─────────┤
│犯 罪 日 期│105年3月16日 │104年6月26日 │①104年7月11日 │
│ │ │ │②105年3月21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4581、15358、│字第19888、21269號│字第19888、21269號│
│ │15359、15884、1598│ │ │
│ │4、16582號、105年 │ │ │
│ │度偵緝字第640、641│ │ │
│ │、64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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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4│105年度審易字第390│105年度審易字第390│
│事│ │1號 │2、3977號 │2、397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1月5日 │106年3月21日 │106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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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04│105年度審易字第390│105年度審易字第390│
│判│ │1號 │2、3977號 │2、397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20日 │106年4月24日 │106年4月2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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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4079號 │字第7123號 │字第7123號 │
│ ├─────────┴─────────┴─────────┤
│ │編號1至3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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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28 │ 29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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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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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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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10月21日 │104年7月8日 │①104年12月7日 │
│ │ │ │②105年2月18日 │
│ │ │ │③105年3月31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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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9888、21269號│字第19279號 │字第19279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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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90│106年度易字第115號│106年度易字第115號│
│事│ │2、3977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 │106年3月21日 │106年2月24日 │106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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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90│106年度易字第115號│106年度易字第115號│
│判│ │2、3977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24日 │106年4月5日 │106年4月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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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7124號 │字第7436號 │字第7436號 │
│ ├─────────┴─────────┴─────────┤
│ │編號1至3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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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31 │ 32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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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3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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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①105年3月1日 │105年3月9日 │105年3月16日 │
│ │②105年3月24日 │ │ │
│ │③105年3月27日晚間│ │ │
│ │ 至同年月28日上午│ │ │
│ │ 間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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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9279號 │字第19279號 │字第11547、12479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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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15號│106年度易字第115號│105年度訴字第748號│
│事│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2月24日 │106年2月24日 │106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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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15號│106年度易字第115號│105年度訴字第748號│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5日 │106年4月5日 │107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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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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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7436號 │字第7437號 │字第7344號 │
│ ├─────────┴─────────┤ │
│ │編號1至3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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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34 │ 35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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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搶奪 │殺人未遂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併│
│ │ │ │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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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3月16日 │105年3月31日 │103年間至105年4月2│
│ │ │ │3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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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1547、12479號│字第15850號 │字第11547、12479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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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74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20│107年度上訴字第168│
│事│ │ │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11月22日 │106年11月29日 │107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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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74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84│107年度台上字第246│
│判│ │ │5號 │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0日 │107年7月19日 │107年6月2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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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7343號 │字第12321號 │字第10689號 │
│ ├─────────┤ ├─────────┤
│ │編號34、36定應執行│ │編號34、36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4年4月 │ │有期徒刑4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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