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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義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義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義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卓義倫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①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②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然查受刑人於107年11月7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將附表各罪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見本院卷第15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葉 明 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受刑人卓義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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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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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09.07 │ 105.10.11 │ 105.10.27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386號 │字第2386號 │字第2386號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6年度簡字 │ 106年度簡字 │ 106年度簡字 │
│實│ │ 第159號 │ 第159號 │ 第159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6.02.15 │ 106.02.15 │ 106.02.15 │
├─┼──────┼──────────┼──────────┼──────────┤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6年度簡字 │ 106年度簡字 │ 106年度簡字 │
│決│ │ 第159號 │ 第159號 │ 第159號 │
│ ├──────┼──────────┼──────────┼──────────┤
│ │判 決│ 106.03.06 │ 106.03.06 │ 106.03.06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2423號 │第2423號 │第2423號 │
│ ├──────────┴──────────┴──────────┤
│ │(編號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受刑人卓義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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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 │ (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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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11.08或105.11.09│ 104.10.04 │104.01.25、104.02.25│
│ │ │ │104.03.08、104.03.30│
│ │ │ │104.03.14、104.03.22│
│ │ │ │104.03.26、104.04.28│
│ │ │ │104.05.01、104.05.02│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6年度撤緩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2386號 │毒偵字第14號 │第74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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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6年度簡字 │ 106年度簡字 │ 106年度上訴字 │
│實│ │ 第159號 │ 第1026號 │ 第1932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6.02.15 │ 106.05.31 │ 107.03.27 │
├─┼──────┼──────────┼──────────┼──────────┤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6年度簡字 │ 106年度簡字 │ 107年度台上字 │
│決│ │ 第159號 │ 第1026號 │ 第2715號 │
│ ├──────┼──────────┼──────────┼──────────┤
│ │判 決│ 106.03.06 │ 106.09.12 │ 107.07.04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2423號 │第5580號 │第4530號 │
│ ├──────────┴──────────┼──────────┤
│ │(編號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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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卓義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 有期徒刑3年7月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 (2次) │
├────────┼──────────┼──────────┼──────────┤
│犯 罪 日 期│ 104.05.05 │ 104.04.15 │104.02.14、104.04.06│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7437號 │第7437號 │第7437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 │ 106年度上訴字 │ 106年度上訴字 │
│實│ │ 第1932號 │ 第1932號 │ 第1932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7.03.27 │ 107.03.27 │ 107.03.27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 │ 107年度台上字 │ 107年度台上字 │
│決│ │ 第2715號 │ 第2715號 │ 第2715號 │
│ ├──────┼──────────┼──────────┼──────────┤
│ │判 決│ 107.07.04 │ 107.07.04 │ 107.07.04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4530號 │第4530號 │第4530號 │
│ ├──────────┴──────────┴──────────┤
│ │(編號6-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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