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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彥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彥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彥綸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施彥綸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受刑人施彥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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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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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貪污治罪條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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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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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 105.01.08~ │ 105.01.11 │ │
│ │ 105.03.0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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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
│關年度案號 │ 字第1853號 │ 字第2401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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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後│ │ 院 │ 院 │ │
│事├────┼─────────┼─────────┼─────────┤
│實│案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
│審│ │ 1274號 │ 177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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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01.31 │ 107.01.17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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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最高法院 │ │
│定│ │ 院 │ │ │
│判├────┼─────────┼─────────┼─────────┤
│決│案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107年度台上字第 │ │
│ │ │ 1274號 │ 344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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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 107.01.31 │ 107.10.25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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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
│罰金之案件 │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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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 │字第4282號 │字第174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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