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聲,2139,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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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3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孫惇晟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刑事案件之歷次開庭錄音光碟。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即被告孫惇晟前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上訴於第二審,由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審理判決,經再上訴於第三審遭駁回上訴,案經確定。

刑事訴訟採實質真實發現之主義,而證據乃認定事實之基礎,該案竟採證人單面供證,且對歧異矛盾之情境供述過度容忍致法院認定之事實錯誤,造成聲請人不利之冤屈判決,聲請人為求救濟,執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事由,應向本院聲請之。

㈡、因證人潘靜茹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庭,其內容有關聲請人欲非常救濟之證據,及證人虛偽陳述之事實,且涉及實質真實之發現,因而聲請就該案106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證人潘靜茹於警詢和偵訊之錄影、錄音光碟。

㈢、聲請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所需費用,請委由聲請人所在之監所就聲請人之保管金中直接代為扣繳,聲請人之錄影、錄音光碟請寄予聲請人父親收執。

二、經查:

㈠、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聲請人孫惇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判決,嗣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383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第三審上訴而確定,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前開案件法庭錄音光碟,係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且已敘明為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即為有理由。

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准予發給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刑事案件之歷次開庭錄音光碟。

㈡、復按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

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可知當事人依上揭規定所得聲請法院交付者,僅限於「法院開庭時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而不及於檢察官偵訊時之錄音、錄影光碟。

聲請人聲請交付證人潘靜茹於警詢和偵訊之錄影、錄音光碟,非屬法庭錄音,自與上揭規定要件不符,應予以駁回。

另依「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此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所明定。

聲請人如欲聲請交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9號刑事案件歷次開庭錄音光碟,自應向為錄音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9號刑事案件歷次開庭錄音光碟部分,於法尚有未合,亦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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