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聲,2152,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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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嘉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嘉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嘉祥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19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67號等),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伯 道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莊 深 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次 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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