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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陳世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玖年肆月。
理 由
陳世志因施用毒品、販賣毒品等罪,經新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2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附表編號3至8係販賣第一級毒品,施用及販賣時間均相近,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等情。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受刑人陳世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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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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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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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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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06月17日 │104年06月17日 │104年0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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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6332號 │字第6332號 │第62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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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120 │104年度審訴字第2120 │106年度上訴字第526號│
│實│ │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年12月31日 │104年12月31日 │106年09月06日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
│ ├──────┼──────────┼──────────┼──────────┤
│確│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120 │104年度審訴字第2120 │107年度台上字第2169 │
│定│ │號 │號 │號 │
│判├──────┼──────────┼──────────┼──────────┤
│決│判 決│105年02月11日 │105年02月11日 │107年06月27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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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451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 │
│備 註 │2.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各罪,業經新北地院以 │第4186號。 │
│ │ 104年度審訴字第21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1年4月確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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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陳世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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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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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6年2月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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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01月21日 │104年01月03日 │104年0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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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6254號 │第6254號 │第62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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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2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2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26號│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09月06日 │106年09月06日 │106年09月06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169 │107年度台上字第2169 │107年度台上字第2169 │
│定│ │號 │號 │號 │
│判├──────┼──────────┼──────────┼──────────┤
│決│判 決│107年06月27日 │107年06月27日 │107年06月27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186號。 │
│備 註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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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陳世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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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10月 │有期徒刑15年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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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01月23日 │104年01月15日 │104年06月0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6254號 │第6254號 │第6254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2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2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26號│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09月06日 │106年09月06日 │106年09月06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169 │107年度台上字第2169 │107年度台上字第2169 │
│定│ │號 │號 │號 │
│判├──────┼──────────┼──────────┼──────────┤
│決│判 決│107年06月27日 │107年06月27日 │107年06月27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186號。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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