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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珮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珮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 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珮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附表編號1及附表編號4、5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11月20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見本院卷第11頁),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經查黃珮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部分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8月、附表編號4、5部分亦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茲檢察官依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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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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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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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2次│有期徒刑8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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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08月11日 │104年07月7日 │104年08月11日 │
│ │ │104年07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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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5488號 │第25488號 │第254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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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12 │106年度上訴字第1712 │106年度上訴字第1712 │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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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年05月09日 │107年5月09日 │107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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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12 │107年度台上字第3134 │107年度台上字第3134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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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05月09日 │ 107年08月02日 │ 107年08月0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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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0314號 │第12889號(編號2至3 │第12889號 │
│ │ │應執行9年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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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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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藥事法 │藥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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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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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年08月08日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7月10日 │104年08月09日 │
│ │ │104年08月10日 │
│ │ │104年08月11日 │
│ │ │104年08月11日 │
│ │ │104年0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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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5488號 │第254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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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 │106年度上訴字第1712 │106年度上訴字第1712 │
│ │案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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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05月09日 │107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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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134 │107年度台上字第3134 │
│判 決│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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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08月02日 │ 107年08月02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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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2890號(編號4至5 │第12890號 │
│ │應執行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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