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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隆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隆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受刑人鍾隆湖(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請求書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手段、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之重覆性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唐 中 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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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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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恐嚇取財未遂罪 │收受贓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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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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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5月21日 │98年5月25日至5月31日│98年6月8日至6月16日 │
│ │ │ │間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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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 │
│年 度 案 號│字第1435號、106年度 │字第1435號、106年度 │字第1435號、106年度 │
│ │偵字第1339號、桃園地│偵字第1339號、桃園地│偵字第1339號、桃園地│
│ │檢102年度偵字第7053 │檢102年度偵字第7053 │檢102年度偵字第7053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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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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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0 │106年度上訴字第1760 │106年度上訴字第1760 │
│事實審│ │、1762號 │、1762號 │、17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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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1月18日 │107年1月18日 │107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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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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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0 │106年度上訴字第1760 │106年度上訴字第1760 │
│判 決│ │、1762號 │、1762號 │、17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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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1月18日 │107年1月18日 │107年1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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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否 │是 │是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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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084號(編號1至3曾定應│
│ │第4083號 │執行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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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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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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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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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8年5月29日 │98年6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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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字第1435號、106年度 │字第1435號、106年度 │ │
│ │偵字第1339號、桃園地│偵字第1339號、桃園地│ │
│ │檢102年度偵字第7053 │檢102年度偵字第7053 │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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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0 │106年度上訴字第1760 │ │
│實│ │、1762號 │、1762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度1月18日 │107年1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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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539 │107年度台上字第2539 │ │
│決│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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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7月26日 │107年7月26日 │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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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是 │是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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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259號(編號4至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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