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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柏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柏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盧柏傑(下稱受刑人)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皆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合法適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莊 深 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盧柏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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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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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戶籍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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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06.27 │106.07.23 │106.06.23 │
│ │106.07.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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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922、8017號 │偵字第5162號 │字第172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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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949│107年度中簡字第16 │106年度訴字第2471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6年9月30日 │107年1月15日 │107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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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949│107年度中簡字第16 │106年度訴字第2471 │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1月6日 │107年4月23日 │107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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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是 │ 是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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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新竹地檢106年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 │第6001號(本件定應│執字第7153號 │執字第9972號 │
│ │執行徒刑5月,已執 │ │ │
│ │畢) │ │ │
│ ├─────────┴─────────┴─────────┤
│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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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盧柏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侵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01.13 │106.06.23 │106.07.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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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150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055、4527號│
│年 度 案 號 │ │
├─┬───────┼─────────────────────────────┤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 107年度上易字第819號 │
│實│ │ │
│審├───────┼─────────────────────────────┤
│ │判 決 日 期 │ 107年10月16日 │
├─┼───────┼─────────────────────────────┤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 │ │ │
│確├───────┼─────────────────────────────┤
│定│案 號 │ 107年度上易字第819號 │
│判│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107年10月16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是 │ 是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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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122號 │
│ │(編號4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執畢日108.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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