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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泉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泉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 由受刑人余泉盛因肇事逃逸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余泉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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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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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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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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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 年10月17日 │ 105 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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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 訴)機 關│苗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428號、追加起訴案號│第1428號、追加起訴案號│
│ │:105 年度偵字第5206號│:105 年度偵字第5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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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1000、│106 年度上訴字第1000、│
│實│ │1004號 │1004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6年8月16日 │ 106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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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1000、│107 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
│決│ │1004號 │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9月26日 │ 107年6月7日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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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
│ │3624 號 │2446號 │
│ │(編號1 至3 應執行有期│(編號1 至3 應執行有期│
│ │徒刑3年4月) │徒刑3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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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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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肇事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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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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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 年10月17日 │ 105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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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 訴)機 關│苗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1428號、追加起訴案號│5572號 │
│ │:105 年度偵字第52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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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1000、│106 年度交上訴字第1374│
│實│ │1004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6年8月16日 │ 107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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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3220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年6月7日 │ 107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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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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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苗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
│ │2446號 │3982號 │
│ │(編號1 至3 應執行有期│ │
│ │徒刑3年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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