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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華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華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華強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 107011192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2年度上易字第 10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敏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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