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聲,2228,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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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佑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佑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佑任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 12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192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 103年度上訴字第14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敏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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