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聲,2235,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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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進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進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進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9977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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