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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萱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萱云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萱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 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經查,本件受刑人陳萱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5至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2、4、 7至8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7年 11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陳萱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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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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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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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03.12 │105.08.29 │105.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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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001號 │第1120號 │第11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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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581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602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60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02.09 │106.02.20 │106.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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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581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602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60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03.06 │106.03.13 │106.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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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4562號(附表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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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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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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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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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10.22 │105.10.25 │105.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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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4613號 │第4613號 │第40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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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34號 │106年度訴字第534號 │106年度簡字第69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05.10 │106.05.10 │106.06.30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34號 │106年度訴字第534號 │106年度簡字第69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05.31 │106.05.31 │106.07.31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4562號(附表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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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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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1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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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2、3月間某日 │105.03.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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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13828等號 │13828等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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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923、 │106年度上訴字第1923、 │ │
│實│ │1928、1929號 │1928、1929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06.12 │107.06.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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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705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705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11.01 │107.11.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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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738號(附表編號7至8經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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