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聖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聖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聖岳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彭聖岳因犯加重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13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0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而附表編號7 至10所示之11罪曾經本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彭聖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1年6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
├──────┼───────────┼───────────┼───────────┤
│犯罪日期 │①106年5月17日 │①106年5月17日至106年5│①106年5月25日 │
│ │②106年5月25日 │ 月18日 │②106年6月6日 │
│ │③106年6月19日 │②106年5月26日 │ │
│ │ │③106年6月19日 │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16799號等 │16799號等 │16799號等 │
├─┬────┼───────────┼───────────┼───────────┤
│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378號 │106年度訴字第2378號 │106年度訴字第237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7日 │106年12月7日 │106年12月7日 │
├─┼────┼───────────┼───────────┼───────────┤
│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378號 │106年度訴字第2378號 │106年度訴字第2378號 │
│決├────┼───────────┼───────────┼───────────┤
│ │判決確定│107年1月8日 │107年1月8日 │107年1月8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2683號 │2683號 │2683號 │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
├──────┼───────────┼───────────┼───────────┤
│犯罪日期 │①106年6月2日 │①106年6月6日 │106年6月20日 │
│ │②106年6月5日 │②106年6月7日 │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16799號等 │16799號等 │23229號等 │
├─┬────┼───────────┼───────────┼───────────┤
│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378號 │106年度訴字第2378號 │106年度訴字第294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7日 │106年12月7日 │107年6月4日 │
├─┼────┼───────────┼───────────┼───────────┤
│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378號 │106年度訴字第2378號 │106年度訴字第2948號 │
│決├────┼───────────┼───────────┼───────────┤
│ │判決確定│107年1月8日 │107年1月8日 │107年7月2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2683號 │2683號 │13053號 │
│ │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
├──────┼───────────┼───────────┼───────────┤
│犯罪日期 │106年6月1日 │106年6月6日 │①106年6月1日 │
│ │ │ │②106年6月19日 │
│ │ │ │③106年6月13日 │
│ │ │ │④106年5月31日 │
│ │ │ │⑤106年5月26日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21104等號 │21104等號 │21104等號 │
├─┬────┼───────────┼───────────┼───────────┤
│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3日 │107年10月3日 │107年10月3日 │
├─┼────┼───────────┼───────────┼───────────┤
│確│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 │
│決├────┼───────────┼───────────┼───────────┤
│ │判決確定│107年10月26日 │107年10月26日 │107年10月26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18003號 │18003號 │18003號 │
│ │ │ │ │
└──────┴───────────┴───────────┴───────────┘
┌──────┬───────────┬───────────────────────┐
│編 號 │ 10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4次) │ │
├──────┼───────────┤ │
│犯罪日期 │①106年5月26日至106年5│ │
│ │ 月27日 │ │
│ │②106年6月15日 │ │
│ │③106年6月20日 │ │
│ │④106年5月15日至106年5│ │
│ │ 月18日 │ │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
│年度案號 │21104等號 │ │
├─┬────┼───────────┤ │
│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 │
│事│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3日 │ │
├─┼────┼───────────┤ │
│確│法院 │臺中高分院 │ │
│定├────┼───────────┤ │
│判│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 │ │
│決├────┼───────────┤ │
│ │判決確定│107年10月26日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 │18003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