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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昇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昇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昇隆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陳昇隆因犯如附表所示營利姦淫猥褻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葳
法 官 劉敏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昇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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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重利 │營利姦淫猥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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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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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09.05 │105.11.18 │
├───────┼────────────┼────────────┤
│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 │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 │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549、608號 │字第549、608號 │
│ │ │ │
├─┬─────┼────────────┼────────────┤
│最│法 院 │彰化地方法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76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6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6.12.26 │107.08.29 │
├─┼─────┼────────────┼────────────┤
│確│法 院 │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760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41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107.01.23 │107.11.08 │
│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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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
│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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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3209號 │650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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