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正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正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張正中(下稱受刑人)前於106 年間,因4 件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24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7 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判決均駁回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而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
茲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詢問日期107 年12月6 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足憑(見本聲請卷第11頁),本院依上開等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3 之部分業經臺中地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24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佐。
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廖 健 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附 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3月12日 │106年3月14日 │106年3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年 度 案 號│年度偵字第8996號 │年度偵字第8996號 │年度偵字第8996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10月16日 │107年10月16日 │107年10月16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 │
│決├──────┼───────────┼───────────┼───────────┤
│ │判 決│107年10月16日 │107年10月16日 │107年10月16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執字第17607號 │年度執字第17607號 │年度執字第17607號 │
│ │(編號1至3,前經臺灣臺│(編號1至3,前經臺灣臺│(編號1至3,前經臺灣臺│
│ │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 │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 │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 │
│ │字第2440號判決定應執行│字第2440號判決定應執行│字第2440號判決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1月確定) │有期徒刑11月確定) │有期徒刑11月確定)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3月18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 │
│年 度 案 號│年度偵字第8996號 │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10月16日 │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 │ │ │
│決├──────┼───────────┼───────────┼───────────┤
│ │判 決│107年10月16日 │ │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 │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
│備 註 │年度執字第17608號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