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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池
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金池前因犯誣告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275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簡 璽 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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