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聲,528,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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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亦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亦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亦德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793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簡 璽 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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