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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7年3月1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陳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受刑人陳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案受刑人陳永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而附表編號1至5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編號6至9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陳永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3月16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9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判決撤銷改判,仍定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在案;
另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9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嗣經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判決撤銷改判,仍定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5、6至9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定應執行刑如主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受刑人陳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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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計2罪) │ (計2罪) │ │
├──────┼─────────┼─────────┼─────────┤
│犯罪日期 │ 97.01.22~ │ 97.07.21~ │ 97.10.15~ │
│ │ 103.02.13 │ 102.07.12 │ 98.06.18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 字第3465號等 │ 字第3465號等 │ 字第3465號等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後│ │ 院 │ 院 │ 院 │
│事├────┼─────────┼─────────┼─────────┤
│實│案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審│ │ 1529號 │ 1529號 │ 1529號 │
│ ├────┼─────────┼─────────┼─────────┤
│ │判決日期│ 107.01.11 │ 107.01.11 │ 107.01.11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定│ │ 院 │ 院 │ 院 │
│判├────┼─────────┼─────────┼─────────┤
│決│案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 │ │ 1529號 │ 1529號 │ 1529號 │
│ ├────┼─────────┼─────────┼─────────┤
│ │判決確定│ 107.02.02 │ 107.02.02 │ 107.02.02 │
│ │日期 │ │ │ │
├─┴────┼─────────┼─────────┼─────────┤
│得易科、易服│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
├──────┼─────────┼─────────┼─────────┤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第4081號(編號1至5│第4081號(編號1至5│第4081號(編號1至5│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
│ │年8月) │年8月) │年8月) │
└──────┴─────────┴─────────┴─────────┘
┌──────┬─────────┬─────────┬─────────┐
│編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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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 (計2罪) │ (計3罪) │
├──────┼─────────┼─────────┼─────────┤
│犯罪日期 │ 99.01.05 │ 100.05.11~ │ 97.05.28~ │
│ │ │ 103.07.10 │ 103.11.17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 字第3465號等 │ 字第3465號等 │ 字第3465號等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後│ │ 院 │ 院 │ 院 │
│事├────┼─────────┼─────────┼─────────┤
│實│案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審│ │ 1529號 │ 1529號 │ 1529號 │
│ ├────┼─────────┼─────────┼─────────┤
│ │判決日期│ 107.01.11 │ 107.01.11 │ 107.01.11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定│ │ 院 │ 院 │ 院 │
│判├────┼─────────┼─────────┼─────────┤
│決│案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 │ │ 1529號 │ 1529號 │ 1529號 │
│ ├────┼─────────┼─────────┼─────────┤
│ │判決確定│ 107.02.02 │ 107.02.02 │ 107.02.02 │
│ │日期 │ │ │ │
├─┴────┼─────────┼─────────┼─────────┤
│得易科、易服│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得易科 │
│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 得社勞 │
├──────┼─────────┼─────────┼─────────┤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第4081號(編號1至5│第4081號(編號1至5│第4082號(編號6至9│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年8月) │年8月) │年2月) │
└──────┴─────────┴─────────┴─────────┘
┌──────┬─────────┬─────────┬─────────┐
│編號 │ 7 │ 8 │ 9 │
├──────┼─────────┼─────────┼─────────┤
│罪 名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計3罪) │ (計2罪) │ (計3罪) │
├──────┼─────────┼─────────┼─────────┤
│犯罪日期 │ 97.09.26~ │ 98.09.15~ │ 99.02.05~ │
│ │ 100.11.05 │ 102.07.16 │ 101.02.17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 字第3465號等 │ 字第3465號等 │ 字第3465號等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後│ │ 院 │ 院 │ 院 │
│事├────┼─────────┼─────────┼─────────┤
│實│案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審│ │ 1529號 │ 1529號 │ 1529號 │
│ ├────┼─────────┼─────────┼─────────┤
│ │判決日期│ 107.01.11 │ 107.01.11 │ 107.01.11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定│ │ 院 │ 院 │ 院 │
│判├────┼─────────┼─────────┼─────────┤
│決│案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106年度上訴字第 │
│ │ │ 1529號 │ 1529號 │ 1529號 │
│ ├────┼─────────┼─────────┼─────────┤
│ │判決確定│ 107.02.02 │ 107.02.02 │ 107.02.02 │
│ │日期 │ │ │ │
├─┴────┼─────────┼─────────┼─────────┤
│得易科、易服│ 得易科 │ 得易科 │ 得易科 │
│社勞否之案件│ 得社勞 │ 得社勞 │ 得社勞 │
├──────┼─────────┼─────────┼─────────┤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第4082號(編號6至9│第4082號(編號6至9│第4082號(編號6至9│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年2月) │年2月) │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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