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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國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國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壹月。
理 由受刑人林國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3 月1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林國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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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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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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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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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11月27日 │104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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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4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 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1號 │字第25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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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中簡字第876 │104 年度審易字第2563│
│實│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年6月30日 │ 104年11月30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4 年度中簡字第876 │104 年度審易字第2563│
│決│ │號 │號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年8月4日 │ 104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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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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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 年度執字│
│ │第11206 號(編號1 至│第1071號(編號1 至2 │
│ │2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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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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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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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4月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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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7月21日 │①104年7月23日 │
│ │ │②104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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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5877、28462號 │第25877、284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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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898 │106 年度上訴字第898 │
│實│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6年9月7日 │ 106年9月7日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臺上字第3727│106 年度臺上字第3727│
│決│ │號 │號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11月22日 │ 106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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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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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18944 號(編號3 至│第18944 號(編號3 至│
│ │6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6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 │年)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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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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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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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8年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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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6月18日 │①104年7月8日 │
│ │ │②104年7月13日 │
│ │ │③104年7月19日13時 │
│ │ │④104年7月11日 │
│ │ │⑤104年7月19日19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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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25877、28462號 │25877、284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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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9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898號 │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6年9月7日 │ 106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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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臺上字第3727號 │106年度臺上字第3727號 │
│決│ │ │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11月22日 │ 106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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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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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18944號(編號3至6定應 │18944號(編號3至6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0年) │執行有期徒刑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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