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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立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立堂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何立堂因幫助詐欺等罪,經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受刑人何立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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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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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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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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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4月13日前某時至│105年8月10日 │ │
│ │105年4月1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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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字第357號 │31608等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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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50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689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03/31 │ 107/0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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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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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2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689號 │ │
│定├──────┼──────────┼───────────┼────────┤
│判│判 決│ 106/05/08 │ 107/01/25 │ │
│決│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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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 是 │ 是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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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備 註 │第16822號 │4118號 │ │
│ │ │(尚未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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