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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健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數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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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罪 名│偽造文書等 │偽造文書等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1.有期徒刑1年8月(3次) │
│ │ │2.有期徒刑1年7月(2次) │
│ │ │3.有期徒刑1年6月(4次) │
│ │ │4.有期徒刑1年5月 │
│ │ │5.有期徒刑1年9月 │
│ │ │6.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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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05.16 │1.(1)99.03.18-99.03.19 │
│ │ │ (2)101.02.04-101.02.13 │
│ │ │ (3)101.05.10-101.05.14 │
│ │ │2.(1)99.08.09 │
│ │ │ (2)101.02.01-101.02.07 │
│ │ │3.(1)99.08.16 │
│ │ │ (2)101.04.24-104.04.25 │
│ │ │ (3)101.04.20-101.04.27 │
│ │ │ (4)101.05.11-101.05.14 │
│ │ │4.101.05.22-101.05.31 │
│ │ │5.101.05.21-101.05.29 │
│ │ │6.100年7月間-101.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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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起訴案號:南投地檢101 年度少連偵│起訴案號:南投地檢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字第20號、31號、第34號、第35號 │41號、第55號、101 年度偵字第2960號、 │
│ │併辦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1741號 │第2961號、第3006號、第3313號、第3536號│
│ │ │併辦案號: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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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44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04.25 │105.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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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5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02.17 │105.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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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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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12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800號 │
│ │ │(已定刑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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