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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創山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創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石創山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0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274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交上訴字第 16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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