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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明豐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明豐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8576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劉 麗 瑛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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