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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志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志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志平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經查葉志平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依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郭 同 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葉志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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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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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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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 年 │ 有期徒刑7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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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4年10月28日 │ 104年9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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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607號 │偵字第2641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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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上易字第│ │
│實│ │473 號 │1381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5年5月9日 │107年1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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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確├───────┼────────┼────────┼────────┤
│定│案 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上易字第│ │
│判│ │473 號 │1381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5月30日 │107年1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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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 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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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 │
│ │執字第8763號 │執字第399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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