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重附民更一,316,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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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316號
原 告 賴秋霞
胡照裕
廖美珠
胡世曉
趙麗美(兼趙吳月英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佳
吳月玲
陳昭英
徐接振
楊金菊
朱昌源
徐暐雄
張議元
陳冬梅
黃淑玲
彭聖孚
黃吳月媚
陳月珍
李月妹
彭武雄
許珊萍(即彭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許祐華(即彭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許雅雯(即彭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李三妹
彭玉蘭
彭金花
彭溫燕妹
鄭雁如

陳連嗣
詹玉霞
黃秀美
彭桂梅
戴家和(原名戴興泉)

蘇素女(兼江瑞華之繼承人)


江秉閎(即江瑞華之繼承人)


江佩璇(即江瑞華之繼承人)

江芊岭(即江瑞華之繼承人)


江碧珠(兼江瑞華之繼承人)


蘇雅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黃圓映
黃鎂銀
林鑫溢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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