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附民,261,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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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泰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美蘭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信達

被 告 林春枝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告 涂瑞華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秋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附民字第26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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