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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吳雅秀
被 告 杜永昌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附民字第29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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