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附民,64,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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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廖國泰(即福將工程行)住新竹縣○○市○○○路
被 告 張雅妮
上列被告因所犯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33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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