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7,附民上,3,2018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小燕
黃秋蓉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黃德明
上列被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上訴人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28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德明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審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6號),業經諭知無罪在案,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嗣上訴人即原告黃小燕、黃秋蓉固請求檢察官對該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本院就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1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劉 麗 瑛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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