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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203號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賢德醫院
代 表 人 蔡慶賢
代 理 人 陳盈如律師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楊慶鏘等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03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03號關於賢德醫院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慶鏘、許銘君所涉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 月20日裁定參與人賢德醫院應就被告楊慶鏘、許銘君原判決所認定如其附表編號㈡所示詐欺行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惟經調查後,認被告2人上開被訴詐欺罪嫌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有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03、1212號刑事判決為證。
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依據前揭規定,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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