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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2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秀琴
義務辯護人 洪瑞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何秀琴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被告之義務辯護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後,陳報被告於審判期日,在○○醫學院○○○醫院住院中,經向該醫院查詢屬實,且被告當日有無法請假外出情形,是被告係有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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