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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志
上列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303 號民國108 年5 月21日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檢察官不得上訴」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按「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為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4項所明定。
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303 號民國108 年5 月21日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檢察官不得上訴」之記載顯係誤寫,依上開說明,應予刪除,以茲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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