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8,上易,379,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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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清忠


選任辯護人 黃振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977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3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王清忠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鐵皮建築物(下稱系爭鐵皮屋)之起造人及使用人,並將系爭鐵皮屋作為倉庫使用,用來放置農機具、水電行工具及停放自小客車。

其原應注意維護系爭鐵皮屋之電氣設備與電線之安全,定期檢測,並注意所有電源線路之絕緣材質是否線路老舊或其他因素導致線路絕緣破壞,以避免發生電氣設備之電線短路或其他電氣因素引燃之危險,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致系爭鐵皮屋內南側烤漆浪板牆面由西往東數來第二個壁面插座附近所配置之電線(實心線),於民國106年2月22日凌晨2時36分許,因短路(電氣因素)起火燃燒引發火災,除燒燬未有人所在之系爭鐵皮屋外,並延燒燒燬李添福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東北側未有人所在之倉庫及其內之農用機具等物,致生公共危險。

嗣於同日凌晨5時36分,李添福之女李○容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屋內,因聞到燒焦味起身下樓查看,發現系爭鐵皮屋發生火警,旋即報警,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據報前往現場滅火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查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本案以下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王清忠(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112至113、145至149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上開規定,該等供述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雖承認前揭火災發生之客觀事實,但否認其就火災之發生有何過失,辯稱:消防人員不應僅以肉眼就認定是我的鐵皮屋電線起火而導致火災云云。

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稱:本件鑑定人員自火災現場採集電線後,僅依肉眼判定即認為係電線短路造成,顯然無法作為起火原因之憑證;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研判內容,與系爭鐵皮屋內架設監視錄影器錄攝畫面並不相符,尚難以之作為認定被告罪責之佐證;

系爭鐵皮屋西南側外緣與隔壁建物相隔之夾縫處,於本件火災事故發生時擺放近300個塑膠籃,則系爭鐵皮屋西南側燒毀情形較為嚴重,即不能排除係上開易燃物所致,而非源於該處為起火點;

本件電線使用並未逾越檢修年限,不應以火災事故發生即逕認被告有疏失等語。

經查:

一、被告為系爭鐵皮屋之起造人及使用人,並將系爭鐵皮屋作為倉庫使用,用來放置農機具、水電行工具及停放自小客車,嗣於106年2月22日凌晨2時36分許,系爭鐵皮屋發生火災,除燒燬未有人所在之系爭鐵皮屋外,亦延燒燒燬被害人李添福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東北側未有人所在之倉庫及其內之農用機具等物,以上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經證人李○容(即李添福之女兒)於警詢中、證人李添福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並有地籍圖謄本、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6年3月13日中市消調字第1060011291號函檢送之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該局第五救災救護大隊后里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該局談話筆錄〈李○容、王清忠、陳賴阿圓、李添福〉、該局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警卷第9至12、16至86頁)、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107年4月30日(107)中北法宥字第04046號函檢送之鑑定結果說明(含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75至92頁)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對本案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如下(警卷第22頁反面至29頁):㈠現場概況:略(詳卷)。

㈡燃燒後之狀況:1.鳥瞰災戶,○○區○○里○○路000號水泥瓦片屋頂受燒塌落呈現愈往西北側中間附近愈嚴重現象,○○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烤漆浪板外牆及屋頂均受燒變色,且以南側烤漆浪板外牆西側附近受燒呈現鐵灰色最為嚴重。

2.勘察○○區○○里○○路000號:雜物間僅高處輕微受煙燻黑,內部堆放物品尚完好,倉庫水泥瓦片屋頂受燒塌落,木質屋樑受燒破化均呈現愈往西北側愈嚴重現象,內部堆放物品輕微燒損,停放2輛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000-000、000-000)及1輛普通輕型機車(牌照號碼:000-000)輕微受燒燒熔,稻穀乾燥機倉庫及農用品倉庫南側水泥被覆層外牆僅門窗高處輕微受煙燻黑,農用品倉庫水泥瓦片屋頂嚴重受燒塌落,木質屋樑受燒碳化、部分燒失呈現愈往西北側愈嚴重現象,四周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泛白、剝落以北側窗戶上方附近較為嚴重,稻穀乾燥機倉庫南側鐵捲門受燒變色,由消防人員搶救時所破壞,水泥瓦片屋頂受燒塌落,木質屋樑受燒碳化、部分燒失呈現愈往北側中間愈嚴重現象,四周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泛白,稻穀乾燥機金屬鈑金受燒變色,其北側○○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南側烤漆浪板外牆嚴重受燒變色。

3.勘察○○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⑴外觀:東側鐵捲門受燒變色以高處較為嚴重,且由消防人員於災時搶救所破壞,東北側烤漆浪板外牆亦由消防人員於災時所破壞,北側烤漆浪板外牆受燒泛白、變色以高處較低處嚴重,且以由西往東數來第一個鋁窗上方附近最為嚴重,鋁窗高處受燒燒熔,北側圈圍雞舍外側木棧板、塑質黑網受燒碳化、燒失以中間附近較為嚴重,東側尚完好,西側烤漆浪板外牆、屋頂受燒泛白,西側圈圍火雞舍塑質黑網受燒燒熔,烤漆浪板受燒泛白,鐵網受燒變色,火雞舍南側鐵門由消防人員災時所破壞,內部圈養火雞尚完好,建築物西側烤漆浪板外牆高處受燒泛白,低處尚保有原色,南側烤漆浪板外牆嚴重受燒變色以靠近西側中間附近最為嚴重。

⑵內部: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情形以西側較東側嚴重,東側鐵捲門受燒變色以高處較為嚴重,北側及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均以西側較東側嚴重,停放自用小客車(牌照號碼:0000-00)後(東)側金屬鈑金受燒泛白,擋風玻璃受燒燒熔,左(南)、右(北)側金屬鈑金受燒變色以前(西)側較為嚴重,橡膠輪胎受燒燒熔,殘留金屬輪框受燒燒熔亦以前(西)輪較為嚴重,引擎蓋嚴重受燒燒熔、燒失,裸露引擎受燒燒損,擋風玻璃受燒燒熔,座艙內座椅布質表布受燒碳化、燒失,裸露鐵架受燒變色,車庫北側鐵架受燒塌落,東北側放置液化石油氣鋼瓶高處受燒變色較為嚴重,鋁鍋燒熔、燒失,爐灶受燒變色,西側夾層支撐木質地板之鋼架橫樑嚴重受燒變色、變形、塌落以堆放銅線處較為嚴重,西側堆放水塔及雜物受燒變色,倉庫東北側鋁窗高處受燒燒熔,鐵架及堆放物品受燒變色,電冰箱金屬鈑金受燒變色呈現南低北高斜向火流跡象,內部物品受燒碳化,電線剝皮機、碾米機及空壓機金屬鈑金均受燒變色,且以電線剝皮機變色情形最為嚴重,西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鐵質後門受燒變色且由消防人員於災時所破壞,倉庫地面殘留大量燒損碳化物,飲水機金屬鈑金嚴重受燒變色,烘衣機金屬鈑金及裁縫機金屬骨架受燒變色,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嚴重受燒變色、變形,牆邊放置鋁梯嚴重受燒燒熔、燒失呈現東低西高斜向火流跡象。

4.火災調查人員清理勘察○○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倉庫,逐層清理地面殘餘燒損碳化物;

烘衣機未插電使用受燒燒損情形以高處較為嚴重,裁縫機鐵架受燒變色嚴重,飲水機未插電使用其金屬鈑金嚴重受燒變色,且以西側較東側嚴重,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嚴重受燒變色、變形呈現V型火流跡象,C型橫樑受燒變形亦以V型火流附近最為嚴重,牆邊放置鋁梯嚴重受燒燒熔、燒失呈現東低西南斜向火流跡象,水泥地板尚完好,塑質壁面插座嚴重燒熔,殘留鐵框受燒變色嚴重,地板與南側烤漆浪板牆面低處尚殘留一小截室內配線。

5.火災調查人員會同關係人蒐證採樣○○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倉庫南側烤漆浪板牆面由西往東數來第二個壁面插座附近【火焰標示牌】地面遺留室內配線(實心線)【標示牌1】及附近地板水泥塊【標示牌2】,置入證物內袋及物證封緘袋,送該局實驗室鑑析,室內配線(實心線)絕緣被覆燒失、裸露銅線熔斷燒損嚴重,巨觀特徵呈現導體局部燒熔固化及固化區外芯線線條明確,固化區與導線本體間具有明顯界線,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似。

6.檢視設置於○○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倉庫西側烤漆浪板牆面上之電源開關箱及車庫東南側烤漆浪板牆面上之電源總開關箱,箱內無熔絲電源分路開關大部分呈現使用跳脫狀態。

㈢火災原因研判:1.火災概要:⑴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值勤員楊欣穎接獲報案人李○容小姐報案內容表示:「位於○○區○○里○○路000號北側鄰棟建築物發生火警,請快派消防人車前來處理」;

立即派遣轄區后里分隊救災車組前往現場救援。

⑵查訪報案人暨○○區○○里○○路000號住戶李○容小姐於談話筆錄中表示:「當時我在家中(○○區○○里○○路000號)3樓睡覺,聞到燒焦味,趕緊跑下樓查看,順便叫醒我父親(李添福先生),出門就發現我家東北側倉庫及北側隔壁(○○區○○里○○段362地號)建築物發生火警,我不清楚火勢情形,只大概知道火勢應該是從我家北側(○○區○○里○○段362地號)的建築物燒過來,然後我就趕緊打119電話報案,我父親則去通知附近鄰居…我無與人結怨,火災發生當下也沒有看到可疑人士」。

⑶查訪○○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所有權人王清忠先生於談話筆錄中表示:「當時我在家中(○○區○○里○○路000○0號)睡覺,是聽到隔壁有人過來通知我們,我才知道我的倉庫(○○段362地號上建築物)發生火警,得知後我趕緊跑過去,一開始我先跑到該建築物東側,試著要用遙控器打開東側鐵捲門,但無法開啟,所以不確定建築物內的狀況…當時吹北風,黑色濃煙往南側吹去,我從建築物東側發現西北側屋頂有橘紅色火舌竄出,該建築物內都是黑色濃煙,當時雞寮跟火雞寮未發現有火勢…○○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作為車庫並堆放一些雜物等,西側有夾層,沒有加裝木質裝潢牆面,有木質薄板地板,堆放銅線及鐵桶等物…我於今天凌晨將汽車(牌照號碼:0000-00)停放到車庫內後,大約於凌晨0時40分離開車庫,我在車庫待約10分鐘左右,在車庫內停留的時間我沒有吸菸,離開時未發現其他異狀,離開時確認西側後門有上鎖,北側三個窗戶是關上但沒上鎖,外側為鋁窗,東側鐵捲門則關下…昨(21)日還有進去的是我母親於昨天早上7點多有在建築物東側用瓦斯爐煮高麗菜,並於建築物西側餵雞,於早上9點多離開,晚上6點多又進去到火雞寮撿火雞蛋,待沒多久就離開了,建築物西側(倉庫)我母親堆放雞飼料跟肥料及一些農機具,我母親離開時有確認門窗均為上鎖狀態…全家只有我有抽菸習慣,我媽則沒有,我今天凌晨停車時沒有抽菸,建築物內沒有使用蚊香…會進到該建築物內的只有我跟我媽…內部無設置神神龕,無拜拜行為,有在建築物東側(車庫)放液化石油氣鋼瓶及鐵鍋…內部有一台電冰箱(220V)、鐵捲門及電燈有插電使用,還有一台天車跟空壓機有通電(220V)無使用,碾米機、電線剝皮機、烘衣機及飲水機則無插電使用…建築物於10年前蓋好後就配好電線,之後無重新配置電線,電源總開關箱在建築物東南側牆面,另一個電源開關在西側牆面…車庫部分有兩盞投射燈,建築物西側(倉庫)有兩盞日光燈夾層一盞投射燈,燈具的電線均拉接到電源總開關箱…無與人結怨,平時無異常之事項發生,火災發生當下也沒有看到可疑人士進出,到場察看時車庫東側鐵捲門為關閉上鎖狀態…附近有設置監視設備,但沒有拍攝到起火狀況」。

⑷○○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所有權人王清忠先生來電表示需補充筆錄說明,故於106年3月2日製作第二次談話筆錄中表示:「我懷疑我鄰居陳明德(○○路000○0號)及李添福先生(○○路000號)有可能為縱火者,因為陳明德先生跟我大姊(王○香)在大約10年前有債務糾紛,直到現在還因為這件事不斷對外宣傳說我們自己人串通好要倒他們的金錢,我們在大約2年半前因為購買土地鑑界的事與李添福先生、他叔叔、堂弟上有爭執,而且在第2次鑑界時里長有在現場目睹整件事情…附近阿婆(住在○○路000號)昨(3月1日)天路過倉庫附近跟我媽媽提到,當(22)日早上5時許運動時經過○○路有看到我們的倉庫起火燃燒,且有看到一個人站在倉庫北側斜坡下方,但沒看清楚是男是女,也不知道他是誰…我調閱4號監視器有發現,在22日凌晨5時34分左右看到阿婆走路經過○○路,並看到一個人影出現在倉庫附近,我又調閱6號監視器,看到李添福先生在大約5時36分左右走到我家(○○路000○0號)隔壁(○○路000號),又走回去,回想當時我老婆(陳○萍)似乎有聽到喊叫聲,但打開窗戶沒看到人,是我舅舅(張○益,住在○○路000號)似乎聽到喊叫聲,出來看到道路上都瀰漫著白煙(出去查看時一樣沒有看到人),且有嗆鼻味,往北方跑去,看到我的倉庫起火燃燒,跑來通知我們,我們才知道有火災;

我覺得李添福先生的行為舉止很奇怪,也覺得火災當時他為何不去牽車,降低財物損失…就我所知,隔壁李添福先生家(○○路000號)有裝設4支監視器,請協助調閱…因為21日早上離職員工到法院進行車禍糾紛和解,22日即發生火災,所以本來鎖定對象為該離職員工(洪德祥),但後來調閱監視器晝面,覺得鄰居李添福先生舉止更為可疑,故製作第2次筆錄,加強證據」。

⑸查訪火災發生時行經附近之陳賴阿圓女士於談話筆錄中表示:「當(22)日凌晨5時許我出門運動,行經○○段362地號上建築物時,看到該建築物西側竹林起火燃燒,風向是北風,有看到一名男子站在該建築物東側道路上往南側走去,因我沒帶手機無法報案,之後才知道該建築物是王陳阿蜜的,我沒看清楚該男子長相,不知他是誰」。

⑹查訪○○區○○里○○路000號所有權人李添福先生於談話筆錄中表示:「我知道○○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為王清忠先生所有…當時約106年02月22日早上5點多,我在家中(○○區○○里○○路000號)2樓睡覺,我女兒(李○容小姐)來叫醒我,說有聞到燒東西的味道,我就跟我女兒跑出去查看,當時我站在隔壁北側倉庫(○○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東側路邊,發現倉庫後面(西北側)燒了起來,當時現場僅我跟我女兒,未發現其他可疑人士,我就先叫我女兒去打119報案,我則去隔壁通知王清忠先生他家,後來王清忠先生他家人及附近鄰居就紛紛出來查看…當初僅有王清忠先生他的倉庫後面(西北側)有橘紅色火舌,約1個成人大小,有一些黑色濃煙,倉庫前面(東南側)及我家倉庫還沒燒到…火災前一天(106年02月21日)早上7點左右有過去我家倉庫餵狗,當時未發現異狀,便出門上班,於晚上下班後,都一直待在家未出門,於晚上10點上床睡覺後,直到隔天(106年2月22日)早上5點多,經由我女兒通知,我才知道隔壁發生火警…家中僅有我跟我女兒居住…無與他人有結怨」。

⑺經查○○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未設置保全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

⑻調閱監視錄影器設備畫面顯示:①調閱設置於○○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北側空地往南側拍攝之監視器(CH3)畫面顯示:106年02月21日13時55分40秒(校正後時間為13時56分10秒)畫面右上角可見該建築物由東往西數來第二個鋁窗;

106年2月22日0時30分20秒(校正後時間為0時30分50秒)王清忠先生駕車離開該空地,0時3 2分35秒(校正後時間為0時33分5秒)並駛入建築物內車庫停放,0時37分4秒(校正後時間為0時37分34秒)王清忠先生離開該建築物;

2時36分30秒(校正後時間為2時37分0秒)畫面右上角可見亮光,並在中間菜園投射一道光影,2時39分21秒(校正後時間為2時39分51秒)畫面右上角有亮光間斷閃滅,中間菜園投射光影則持續存在,2時53分11秒(校正後時間為2時53分41秒)畫面右上角亮光變亮,中間菜園投射光影變強,2時59分40秒(校正後時間為3時0分10秒)畫面右上角亮光變亮,中間菜園投射光影變更強,3時35分9秒(校正後時間為3時35分39秒)畫面右上角光亮消失,中間菜園那道光影仍在,3時43分44秒(校正後時間為3時44分14秒)畫面右上角光亮又變強,中間菜園光影變強,4時7分22秒(校正後時間為4時7分52秒)畫面右上角光亮又減弱,中間菜園光影強度亦減弱,4時44分2秒(校正後時間為4時44分32秒)畫面右上角亮光減弱,僅剩北側下方斜坡圈圍難舍外圍有些微火勢。

5時17分46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18分16秒)畫面可見些許白煙瀰漫,中間菜園有光影出現。

5時21分59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22分29秒)由東往西數來第二個鋁窗亮起,5時22分23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22分53秒)由東往西數來第二個鋁窗亮起強光,5時22分28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22分58秒)由東往西數來第二個鋁窗亮起強光,由東往西數來第一個鋁窗(被樹葉些許遮住)透出些許亮光,5時22分35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23分5秒)由東往西數來第一、二個鋁窗均亮起強光。

5時22分51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23分21秒)由東往西數來第一、二個鋁窗亮光被濃煙蓋過。

5時34分47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35分17秒)由東往西數來第二個鋁窗持續亮光,建築物東側道路上可見一人影由南往北跑出(見畫面1-20)(光碟1-3)。

畫面顯示:自王清忠先生駕車駛入車庫停放後,未見可疑人士出現在監視器畫面,無人靠近該建築物東側,於2時37分0秒畫面右上角可見亮光,並在中間菜園投射一道光影,其亮光間斷閃滅,光影則持續存在,直至2時53分41秒畫面整體亮度變亮,隨後畫面整體亮度減弱,於4時44分32秒逐漸消失,5時18分16秒畫面可見白煙瀰漫,5時22分29秒由東往西數來第二個鋁窗亮起;

研判投射至中間菜園之光影係由西往東數來第一個鋁窗之亮光,因位於建築物內,故其亮度僅為光束,無法照亮外部空間,後因火花噴濺引燃北側下方斜坡圈圍雞舍外圍,造成建築物外火勢燃燒,畫面可見整體亮度變亮,隨後可燃物燃燒殆盡,亮度繼而消失,而後於5時許開始白煙瀰漫,鋁窗亮起,火勢擴大燃燒。

②調閱設置於○○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東側車庫往東側拍攝鐵捲門之監視器(CH8)畫面顯示,106年02月22日0時33分52秒(校正後時間為0時33分32秒)鐵捲門開啟,王清忠先生將自用小客車(牌照號碼:000000)停放於車庫內,0時38分19秒(校正後時間為0時37分59秒)王清忠先生離開車庫。

2時13分44秒(校正後時間為2時13分24秒)鐵捲門關閉後狀況,3時9分20秒(校正後時間為3時9分0秒)畫面可見白煙瀰漫,5時23分57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23分37秒)訊號斷線(見畫面21-27)(光碟3-3)。

畫面顯示:於3時9分0秒監視器始可見白煙瀰漫,並於05時23分37秒訊號斷線,自王清忠先生離開車庫後未有可疑人士進出該建築物東側附近。

③調閱○○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東側道路(○○路東側新路)上往北側拍攝之警用監視器畫面顯示,106年2月22日0時32分55秒(與實際時間相符)王清忠先生駕駛車輛往建築物行駛而來,2時57分19秒(與實際時間相符)該建築物北側鄰棟建築物外牆亮起紅光(畫面28-29)(光碟3-3)。

畫面顯示:因解析度不佳,無法清楚辨識該道路有無異常狀況。

④調閱○○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東側道路(○○路東側新路)上往南側拍攝之警用監視器畫面顯示,106年2月2 2日3時41分42秒(與實際時間相符)畫面右側有些許白煙蔓延(見畫面30),5時33分30秒可見一名人士手持雨傘由南往北走路而來(光碟2-3)。

畫面顯示:未見可疑人士出入該道路,研判該名人士為陳賴阿圓女士。

⑤調閱設置於○○區○○里○○路000號東側往東側道路拍攝之監視器(CH1)畫面顯示,106年2月22日2時22分57秒(與實際時間相符)畫面顯示無異狀。

4時25分42秒(與實際時間相符)畫面左上角可見些許白煙瀰漫,5時35分39秒(與實際時間相符)畫面可見白煙瀰漫,一個白衣人影由北往南奔跑而去,5時36分27秒(與實際時間相符)一個白衣人影由南往北奔跑而來(見畫面31-34)(光碟1-3)。

畫面顯示:未見可疑人士出入該道路,研判該名白衣人影為火災通報者李添福先生。

⑥調閱設置於○○區○○里○○路000號倉庫往西側拍攝之監視器(CH4)畫面顯示,106年2月22日2時36分25秒(與實際時間相符)畫面顯示無異狀,5時19分0秒(與實際時間相符)畫面可見白煙瀰漫(見畫面35-36)(光碟2-3)。

畫面顯示:未見可疑狀況。

⑦調閱設置於○○區○○里○○路000○0號東側道路往北側拍攝之監視器(CH6)畫面顯示,106年2月22日4時36分29秒道路顯示無異狀,5時37分30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36分0秒)北側道路出現一個人影,5時37分32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37分2秒一名男子站在○○區○○里○○路000號前,5時37分53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37分23秒)該名男子往北側走去(見畫面37-40)(光碟3-3)。

畫面顯示:研判該名白衣人影為火災通報者李添福先生。

⑼經查○○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未有保險資料。

2.起火戶研判:⑴鳥瞰災戶,○○區○○里○○路000號水泥瓦片屋頂受燒塌落呈現愈往西北側中間附近愈嚴重現象,○○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烤漆浪板外牆及屋頂均受燒變色,且以南側烤漆浪板外牆西側附近受燒呈現鐵灰色最為嚴重。

⑵勘察○○區○○里○○路000號:雜物間僅高處輕微受煙燻黑,內部堆放物品尚完好,倉庫水泥瓦片屋頂受燒塌落,木質屋樑受燒破化均呈現愈往西北側愈嚴重現象,內部堆放物品輕微燒損,停放2輛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000-000、000-000)及1輛普通輕型機車(牌照號碼:000-000)輕微受燒燒熔,稻榖乾燥機倉庫及農用品倉庫南側水泥被覆層外牆僅門窗高處輕微受煙燻黑,農用品倉庫水泥瓦片屋頂嚴重受燒塌落,木質屋樑受燒碳化、部分燒失呈現愈往西北側愈嚴重現象,四周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泛白、剝落以北側窗戶上方附近較為嚴重,稻穀乾燥機倉庫南側鐵捲門受燒變色,由消防人員搶救時所破壞,水泥瓦片屋頂受燒塌落,木質屋樑受燒碳化、部分燒失呈現愈往北側中間愈嚴重現象,四周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泛白,稻榖乾燥機金屬鈑金受燒變色,其北側○○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南側烤漆浪板外牆嚴重受燒變色;

研判係受延燒所致,火流來自稻榖乾燥機倉庫北側(○○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

⑶勘察○○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有嚴重燒損跡象。

⑷查訪報案人暨○○區○○里○○路000號住戶李○容小姐於談話筆錄中表示:「…發現我家東北側倉庫及北側隔壁(○○區○○里○○段362地號)建築物發生火警,我不清楚火勢情形,只大概知道火勢應該是從我家北側(○○區○○里○○段362地號)的建築物燒過來」。

⑸查訪○○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所有權人王清忠先生於談話筆錄中表示:「一開始我先跑到該建築物東側,試著要用遙控器打開東側鐵捲門,但無法開啟,所以不確定建築物內的狀況…當時吹北風,黑色濃煙往南側吹去,我從建築物東側發現西北側屋頂有橘紅色火舌竄出,該建築物內都是黑色濃煙,當時雞寮跟火雞寮未發現有火勢」。

⑹查訪火災發生時行經附近之陳賴阿圓女士於談話筆錄中表示:「當(22)日凌晨5時許我出門運動,行經○○段362地號上建築物時,看到該建築物西側竹林起火燃燒,風向是北風」。

⑺查訪○○區○○里○○路000號所有權人李添福先生於談話筆錄中表示:「我站在隔壁北側倉庫(○○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東側路邊,發現倉庫後面(西北側)燒了起來…當初僅有王清忠先生他的倉庫後面(西北側)有橘紅色火舌,約1個成人大小,有一些黑色濃煙,倉庫前面(東南側)及我家倉庫還沒燒到」。

⑻調閱設置於○○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北側空地往南側拍攝之監視器(CH3)畫面顯示:106年12月22日2時36分30秒(校正後時間為2時37分0秒)畫面右上角可見亮光,並在中間菜園投射一道光影;

調閱設置於○○區○○里○○路000號倉庫往西側拍攝之監視器(CH4)畫面顯示,106年2月22日5時19分0秒(與實際時間相符)畫面方見白煙瀰漫;

顯示於2時36分30秒○○區○○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有火光出現。

⑼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及監視錄影器畫面顯示分析,研判臺中市○○區○○里○○段000地號上建築物為起火戶。

3.起火處研判:⑴起火戶外觀:東側鐵捲門受燒變色以高處較為嚴重,且由消防人員於災時搶救所破壞,東北側烤漆浪板外牆亦由消防人員於災時所破壞,北側烤漆浪板外牆受燒泛白、變色以高處較低處嚴重,且以由西往東數來第一個鋁窗上方附近最為嚴重,鋁窗高處受燒燒熔,北側圈圍雞舍外側木棧板、塑質黑網受燒碳化、燒失以中間附近較為嚴重,東側尚完好,西側烤漆浪板外牆、屋頂受燒泛白,西側圈圍火雞舍塑質黑網受燒燒熔,烤漆浪板受燒泛白,鐵網受燒變色,火雞舍南側鐵門由消防人員災時所破壞,內部圈養火雞尚完好,建築物西側烤漆浪板外牆高處受燒泛白,低處尚保有原色,南側烤漆浪板外牆嚴重受燒變色以靠近西側中間附近最為嚴重;

研判南側烤漆浪板外牆較北側燒損情形嚴重且以靠近西側中間附近最為嚴重,東側係受局溫火煙流延燒所致,北側圈圍雞舍外側圍籬係受由鋁窗噴濺而出之火花二次引燃所致,西側火雞舍僅表面受燒燒損,故研判火流來自建築物西南側附近。

⑵起火戶內部: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情形以西側較東側嚴重,東側鐵捲鬥受燒變色以高處較為嚴重,北側及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均以西側較東側嚴重;

研判火流來自西側。

⑶車庫:停放自用小客車(牌照號碼:0000-00)後(東)側金屬鈑金受燒泛白,擋風玻璃受燒燒熔,左(南)、右(北)側金屬鈑金受燒變色以前(西)側較為嚴重,橡膠輪胎受燒燒熔,殘留金屬輪框受燒燒熔亦以前(西)輪較為嚴重,引擎蓋嚴重受燒燒熔、燒失,裸露引擎受燒燒損,擋風玻璃受燒燒熔,座艙內座椅布質表布受燒碳化、燒失,裸露鐵架受燒變色,車庫北側鐵架受燒塌落,東北側放置液化石油氣鋼瓶高處受燒變色較為嚴重,鋁鍋燒熔、燒失,爐灶受燒變色;

研判火流來自西側。

⑷夾層:支撐木質地板之鋼架橫樑嚴重受燒變色、變形、塌落以堆放銅線處較為嚴重,西側堆放水塔及雜物受燒變色。

⑸倉庫:東北側鋁窗高處受燒燒熔,鐵架及堆放物品受燒變色,電冰箱金屬鈑金受燒變色呈現南低北高斜向火流跡象,內部物品受燒碳化,電線剝皮機、碾米機及空壓機金屬鈑金均受燒變色,且以電線剝皮機變色情形最為嚴重,西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鐵質後門受燒變色且由消防人員於災時所破壞,倉庫地面殘留大量燒損碳化物,烘衣機未插電使用受燒燒損情形以高處較為嚴重,裁縫機鐵架受燒變色嚴重,飲水機未插電使用其金屬鈑金嚴重受燒變色,且以西側較東側嚴重,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嚴重受燒變色、變形呈現V型火流跡象,C型橫樑受燒變形亦以V型火流附近最為嚴重,牆邊放置鋁梯嚴重受燒燒熔、燒失呈現東低西高斜向火流跡象,塑質壁面插座嚴重燒熔,殘留鐵框受燒變色嚴重;

研判火流來自南側烤漆浪板牆面V型火流(由西往東數來第二個壁面插座)附近。

⑹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及燒損程度事實分析,研判起火戶南側烤漆浪板牆面由西往東數來第二個壁面插座附近為起火處。

4.起火原因研判: ⑴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未發現炊煮用具、神龕、神像等祭祀用品,查訪起火戶所有權人王清忠先生於談話筆錄中表示:「…內部無設置神龕,無拜拜行為」;

故研判爐火烹調不慎及敬神祭祀不慎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⑵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未發現菸蒂殘跡及蚊香器皿殘存,查訪起火戶所有權人王清忠先生於談話筆錄中表示:「我於今天凌晨將汽車(牌照號碼:0000-00)停放到車庫內後,大約於凌晨0時40分離開車庫,我在車庫待約10分鐘左右,在車庫內停留的時間我沒有吸菸…全家只有我有抽菸習慣,我媽則沒有,建築物內沒有使用蚊香…會進到該建築物內的只有我跟我媽」;

故研判菸蒂、蚊香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⑶火災調查人員勘察現場,起火戶東側鐵捲門及西側鐵質後門均為關閉上鎖狀態,且於災時由消防人員搶救所破壞,起火處附近水泥地板尚完好,未有易燃液體潑灑劇烈燃燒跡象,會同關係人蒐證採樣附近地板水泥塊【標示牌2】,置入證物鐵罐及物證封緘袋,送該局實驗室鑑析,鑑析結果:未檢出易燃液體;

依據轄區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搶救時狀況(三):「…有使用破壞器材破壞舊社里○○段362地號上建築物第一正、面(東側)鐵捲門、第四正面(北側)烤漆浪板外牆及第三正面(西側)鐵質後門強行進入」;

查訪報案人暨○○區○○里○○路000號住戶李○容小姐於談話筆錄中表示:「火災發生當下沒有看到可疑人士…我趕緊打119電話報案,我父親則去通知附近鄰居」,查訪起火戶所有權人王清忠先生於談話筆錄中表示:「…離開時確認西側後門有上鎖,北側三個窗戶是關上但沒上鎖,外側為鋁窗,東側鐵捲門則關下…火災發生當下沒有看到可疑人士進出,到場察看時車庫東側鐵捲門為關閉上鎖狀態」,查訪○○區○○里○○路000號所有權人李添福先生於談話筆錄中表示:「當時現場僅我跟我女兒,未發現其他可疑人士…我先叫我女兒去打119報案'我則去隔壁通知王清忠先生他家,後來王清忠先生他家人及附近鄰居就紛紛出來查看」,查訪火災發生時行經附近之陳賴阿圓女士於談話筆錄中表示:「…有看到一名男子站在該建築物東側道路上往南側走去」;

調閱監視錄影器設備畫面顯示,自王清忠先生駕車駛入車庫停放後,未見可疑人士出現在監視器晝面,無人靠近該建築物東側,東側鐵捲門亦未再開啟,○○路上未見可疑人士出沒,於2時37分0秒畫面右上角可見亮光,顯示火災已發生,於5時33分30秒陳賴阿圓女士手持雨傘走在○○路(東側新路)上由南往北走路而來,於5時35分39秒李添福先生在○○路(西側舊路)上南北奔跑;

雖王清忠先生表示有與人結怨,惟無具體跡證指向為縱火,且北側圈圍雞舍燒損跡象可由燃燒後狀況及監視錄影器畫面研判為二次火流所致,故研判縱火引燃火警之可能性可排除。

⑷火災調查人員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發現烘衣機未插電使用受燒燒損情形以高處較為嚴重,裁縫機鐵架受燒變色嚴重,飲水機未插電使用其金屬鈑金嚴重受燒變色,且以西側較東側嚴重,塑質壁面插座嚴重燒熔,殘留鐵框受燒變色嚴重,地板與南側烤漆浪板牆面低處尚殘留一小截室內配線,會同關係人蒐證採樣倉庫南側烤漆浪板牆面由西往東數來第二個壁面插座附近地面遺留室內配線(實心線)【標示牌1】,巨觀特徵呈現導體局部燒熔固化及固化區外芯線線條明確,固化區與導線本體間具有明顯界線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似;

檢視設置於倉庫西側烤漆浪板牆面上之電源開關箱及車庫東南側烤漆浪板牆面上之電源總開關箱,箱內無熔絲電源分路開關大部分呈現使用跳脫狀態;

查訪起火戶所有權人王清忠先生於談話筆錄中表示:「…內部有一台電冰箱(220V)、鐵捲門及電燈有插電使用,還有一台天車跟空壓機有通電(220V)無使用,碾米機、電線剝皮機、烘衣機及飲水機則無插電使用…建築物於10年前蓋好後就配好電線,之後無重新配置電線,電源總開關箱在建築物東南側牆面,另一個電源開關在西側牆面…車庫部分有兩盞投射燈,建築物西側(倉庫)有兩盞日光燈,夾層一盞投射燈,燈具的電線均拉接到電源總開關箱」。

5.結論: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跡象、燒損程度事實、關係人訪談筆錄供述內容、轄區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及監視錄影器畫面顯示分析研判,認係臺中市○○區○○里○○段000地號上建築物為起火戶,南側烤漆浪板牆面由西往東數來第二個壁面插座附近為起火處,起火原因以以室內配線(實心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

三、本案於偵查中再經檢察官囑託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鑑定結果,其結論亦與前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研判意見相同,說明如下(偵卷第77頁):㈠由於該院現場勘驗時已無完整火災現場可供採證、挖掘與確認,故無取得燃燒證物進行相關測試及實驗,對於火災現場重建,一切審酌本案依據之資料為準,對上開資料逐一細微觀察起火處相關徵象,僅能依排除法作沒有關聯之其他造成因素進行排除,對於起火處與起火原因提供相關意見。

㈡經該院先行檢視、彙整與逐一比對火災現場之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進行分析研判,依時間序列檢視後可知,臺中市○○區○○里○○段000地號為最初顯現有火光出現,但無發現任何事證可資證明本件火災為有人侵入形成引火,另審酌火災原因調查書可知,現場採證並無發現有關祭祀、垃圾桶或菸灰缸等殘留器皿,故目前亦無任何事證可資證明本件火災係為遺留火種形成引火。

㈢審酌火災原因調查書可知,總電盤之總電源開關係處(NFB)並未全數跳脫之狀態,並依談話筆錄可知,尚有負載為通電中,但本鑑定案並無取得火災處所之電力相關配置圖說(包含配電箱規格明細、電力配線圖、電力分配平面圖、電燈插座配置圖)、高低壓電氣設備定期維護保養記錄或電力說明等資料,僅能在復經排除其他可能發生之原因後,則無法排除電氣因素引火燃燒。

四、本院參酌上開事證綜合研判結果,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係於本案火災發生之第一時間即前往現場,業經仔細勘察火災現場,並斟酌現場概況、燃燒後狀況,審酌相關證人之談話筆錄內容,及鑑識人員亦確在系爭鐵皮屋內南側烤漆浪板牆面由西往東數來第二個壁面插座附近下方地面上,採集到短路的電線跡證等情形,且電源總開關大部分是呈現使用跳脫狀態,而判定起火戶為系爭鐵皮屋,起火處為系爭鐵皮屋內南側烤漆浪板牆面由西往東數來第二個壁面插座附近,起火原因則以室內配線(實心線)電氣因素(短路)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

經核與各該證人證述、現場跡證及照片等,均能相互佐證,並無明顯不符之處,復經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鑑定結果,亦認為本案火災原因無法排除電氣因素引火燃燒,足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就本案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意見應堪憑採。

被告及辯護人謂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僅憑肉眼即輕率判定本件起火原因云云,顯非如此。

辯護意旨另謂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鑑定書認定本件係於106年2月22日「凌晨2時36分許」自系爭鐵皮屋西南側插座附近起火,然觀諸屋內架設之CH8監視器拍攝畫面,斯時屋內根本未有任何煙霧,火災明顯尚未發生,可見該鑑定書認定之起火時點有誤云云。

惟查,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鑑定書係依設置於系爭鐵皮屋北側空地往南側拍攝之監視器(CH3)畫面顯示,106年12月22日2時36分30秒(校正後時間為2時37分0秒)畫面右上角可見亮光,並在中間菜園投射一道光影,亦即斯時系爭鐵皮屋已有火光出現,而為本案起火時點之認定依據,且於鑑定書中載明另設置於系爭鐵皮屋東側車庫往東側拍攝鐵捲門之監視器(CH8)畫面顯示,3時9分20秒(校正後時間為3時9分0秒)畫面可見白煙瀰漫,5時23分57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23分37秒)訊號斷線等情;

本院認為,CH8監視器裝設之位置及拍攝之角度均與CH3監視器有所不同,所拍攝呈現之畫面自亦有所差異,不能以拍攝鐵捲門之CH8監視器於106年12月22日3時9分許始見白煙瀰漫,即否定CH3監視器於同日2時36至37分許即已拍攝到系爭鐵皮屋有火光出現之客觀事實,故此項辯解並無足採。

五、辯護人又辯稱:系爭鐵皮屋西南側外緣與隔壁建物相隔之夾縫處,於本件火災事故發生時擺放近300個塑膠籃,則系爭鐵皮屋西南側燒毀情形較為嚴重,即不能排除係上開易燃物所致,而非源於該處為起火點云云。

惟查,證人陳怡君(即被告之表妹)於原審審理中固證稱:伊有看過系爭鐵皮屋外有300多個塑膠籃,然亦證稱:伊於105年11月後,即未再去過系爭鐵皮屋等語(原審卷第35頁反面、36頁反面),是依證人陳怡君所述上情,實無從證明本件火災於106年2月22日發生時,系爭鐵皮屋外仍放有300多個塑膠籃。

況本院依辯護人聲請,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調取106年2月22日前「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航空照片(本院卷第79至82頁,攝影日期為105年10月31日),經檢視結果,該當位置未見有辯護人所指大量塑膠籃堆置之情形,故此項辯解亦無可採。

六、辯護人另指稱:扣案之火災殘餘物若其中內含引燃物,自不能排除為起火原因,顯有調查之必要,需送往鑑定云云。

然該火災殘餘物係證人陳昭權於案發3、4天後發現,業經陳昭權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原審卷第66頁),距離案發時間已相隔數日,是否為案發當時即存在現場之物已有疑義,且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鑑定書係綜據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跡象、燒損程度事實、關係人訪談筆錄供述內容、轄區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監視錄影器畫面顯示,而分析研判:①爐火烹調不慎及敬神祭祀不慎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②菸蒂、蚊香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③縱火引燃火警之可能性可排除;

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鑑定結果亦同此認定。

本院認為此部分待證事項已臻明確,無再將扣案火災殘餘物送鑑定之必要。

辯護人復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提出電線、插座等設備,聲請本院送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①該等設備於正常連結電源下,若未再接連其他電器設備使用下,是否仍會發生短路?②若該等設備在使用年限內發生短路,其原因是產品本身之問題?抑或裝備不當所造成?③一般使用人當具如何維護能力方能避免短路之發生?因該等電線、插座設備並非本案相關證物,所聲請鑑定事項核與本案尚無必然關聯,故本院認為亦無送鑑定之必要。

七、電氣用品於使用年份老舊、維修保養不足時,即具有一定之危險性;

且鐵皮建築物內部悶熱,更易使電氣用品於使用時產生高熱,此為吾人之日常生活經驗所熟知。

故鐵皮建築物之使用者,在客觀上即負有注意避免鐵皮建築物因電氣用品老舊、散熱不足或高熱等導致火災危險發生之注意義務;

若因而對他人之財產、生命及身體法益造成危險者,更負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

若有此等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即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復因疏於注意,消極不為防止作為,以致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結果者,即屬不純正不作為過失犯。

查被告既為系爭鐵皮屋之使用人,本應注意維護鐵皮屋構造及設備安全,定期檢測、維護電氣設備與電源線,並注意所有電源線路之絕緣材質是否線路老舊或其他因素導致線路絕緣破壞,以避免發生電氣設備之電源配線短路或其他電氣因素引燃之危險,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善盡維護之責,致系爭鐵皮屋內南側烤漆浪板牆面由西往東數來第二個壁面插座附近所配置之電線(實心線),於106年2月22日凌晨2時36分許,因短路(電氣因素)起火燃燒引發火災,除燒燬未有人所在之系爭鐵皮屋外,亦延燒燒燬李添福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東北側未有人所在之倉庫及其內之農用機具等物,被告就本案火災之發生,自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本案火災發生結果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復自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載本案火災嚴重燒損被告所有系爭鐵皮屋(鐵架及鋼架橫樑受燒塌落)及被害人所有上開倉庫(水泥瓦片屋頂受燒塌落)愈往西北側中間愈嚴重等情以觀,均顯已影響該等建築物之整體結構而達毀壞建築物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亦至為明確。

八、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叁、論罪科刑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有之系爭鐵皮屋、被害人所有之前開倉庫,均未有人居住,案發時亦未有人在其內,業據被告及被害人陳明在卷,應認各係現未有人所在之自己所有建築物、他人所有建築物。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4條第3項前段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

被告雖同時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自己所有建築物致生公共危險、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及其內物品,惟公共危險罪之直接被害法益係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或同時燒燬屋內之物品,但行為僅一個,應成立單純一罪,從而被告本案失火行為經整體觀察,應僅論以情節較重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而不再另論刑法第174條第3項後段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自己所有建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及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建築物等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

二、原審以被告上開犯行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74條第3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審酌被告身為系爭鐵皮屋之使用人,疏未定期檢測、維護電氣電線之安全致釀成本案火災,除燒燬自己所有鐵皮屋外,亦延燒燒燬被害人所有前開倉庫及其內之農用機具等物,致生公共危險,被害人財物損失慘重,被告過失情節非輕,復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始終否認有何過失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原審判決對認定被告犯罪之事實已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所憑之證據及理由,經核認事用法俱無違誤,其科刑時審酌之前開情狀,業已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所處刑度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要無輕重失衡之情形。

被告上訴意旨否認過失,委無可採,其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亦屬無據。

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欣樺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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