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8,上易,707,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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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光勝



送達代收人 鄭中平
上列上訴人因公然侮辱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6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6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以屁股看現現是對事及物被看得清清楚楚,即所謂的被人看破手腳的意思,是台灣住民方言習慣用語,粗俗但不粗鄙,被告回文主旨是在維護住戶及個人權益,是針對公共事務,完全出於無奈的怨懟,並無侮辱他人之故意,況告訴人不是用真實姓名,是使用代號,也無圖像,不足以辨識,匿名隱形帶風向,被告也不知告訴人是否社區的人等爲由上訴。

惟查刑法第311條係關於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論」,係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而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者,係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侮弄辱罵而言,至同法第310條稱「誹謗」者,則係以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應有所分別。

是以刑法第311條針對誹謗行為,雖定有不罰事由,然於公然侮辱行為,並無適用餘地。

又被告所書寫之「你沒學識起碼也有常識」、「…不知羞恥為何物」等文字,既係抽象地嘲諷、貶低他人,屬侮辱行為,自無刑法第311條之適用。

況本案事涉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規章決議及選舉,雖亦屬公眾事物,但範圍僅涉社區內之住戶,公益性不高,當無要求告訴人如同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般容忍意見表達或評論之程度。

再「太子哈佛社區大小事」為告訴人所住社區之社團頁面,則社團之其他使用者如有認識告訴人,只要查看「0000 000」臉書頁面,即可輕易瞭解「0000 000」即為告訴人。

且對告訴人貼文按讚者,亦不乏與告訴人互為臉書好友者,或是生活中有往來互動者,該等人士當可知悉被告回文之對象即「0000 000」,實為告訴人本人。

從而,被告針對「0000 000」發表系爭回文,而「0000 000」之帳號亦可輕易從個人臉書頁面連結至告訴人本人,則告訴人之名譽、社會評價自會因被告系爭回文而受到貶損。

被告在特定多數人得閱覽之「太子哈佛社區大小事」臉書社團發表系爭回文,係針對告訴人(即「0000 000」帳號)而為,且內容足以減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被告仍執意為之,主觀上有侮辱告訴人之犯意甚明,業據原審於理由內敘述綦詳,核無不當,被告上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宗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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