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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正本 108年度上易字第9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淳富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上午11時25
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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